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禁止客人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餐饮行业中的这些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这一表述引发了餐饮业的争议。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消费者普遍对这一说法表示欢迎,但饭店、酒店的经营者则叫苦不迭,很多饭店仍然在收取“开瓶费”、设立“最低消费”等。
昨天,记者电话预订打浦路88号海丽大厦2楼的翠蜓轩店,一位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10人一桌不含酒水,最低消费2000元;如果自带酒水,白酒开瓶费每瓶100元。
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是有规定,不可禁止自带酒水、不能设最低消费标准吗?”
这位工作人员说:“这个不属于格式条款,如果客人嫌贵,可选择坐大堂消费;饭店如不能设置最低消费,这样是开不下去的。”
■支持方—— 消费者:取消餐饮业暴利
采访中,绝大多数市民认为,“禁止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的行为纯属商家的霸王条款。说白了,是饭店为获取暴利所立的名目。
市民张士林说:“饭店的酒水价格高得离谱,是零售价一倍甚至几倍,我们当然想自带酒水。可如果酒水价格比较亲民,消费者自然会选择在酒店消费,方便又省事。”
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曲月萍律师建议,应该像设立公共场所吸烟举报电话一样,设立一个“禁止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的消费者举报电话。
■反对方—— 经营者:事关餐饮业生存
经营者普遍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上海谷丰日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克波认为,不应废除“禁止客人自带酒水”等规定。“拿我们公司下属的两个门店为例,800 个餐位,40个包房,光装修就花费了几百万元,饭店投入大,还有用工成本、原料成本,运营成本高。一味让客人自带酒水,那么餐厅的利润怎么来?照此下去,恐怕连水电费和工资也付不出。”他举例说,就像是一瓶可乐在超市卖三四元,在五星级酒店可能要卖二三十元一样,这可以看成是商品的隐性成本。“再说,如果客人自带酒水出现了质量问题,出了食品事故责任该由谁负责?”他认为,也应该多听听餐饮业的实际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给出相关的政策引导。
文汇报记者 周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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