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单程票过了当天还能使用或退票吗?昨天9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市民韩先生诉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地铁)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法庭当庭宣判,原告韩先生要求使用“过期”单程票的主张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3月3日晚上,韩先生在地铁2号线南京东路站购买了一张5元单程票。后来,他发现交通卡在身边,便没有使用单程票,而是刷交通卡进站。翌日,韩先生持单程票进站,发现不能使用,后被工作人员告知,单程票背面印有“车票当日当站有效”,韩先生手里的这张票已经作废,且已超过退票时间。韩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申通地铁继续履行地铁运输合同,允许其持非当日的单程票乘坐地铁。
被告申通公司当庭答辩称,根据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另外根据消法规定,被告已在车票上对合同条款作相应提示,并无侵权行为。
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在于,“当日当站有效”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原告认为,“当日当站有效”的提示不在单程票的正面,而在反面;每个字高2.5毫米,宽2毫米,总宽幅只有19.5毫米,仅占整个车票面积的1.06%;此外,地铁公司应该事先在售票窗口设置标识提醒,但除了单程票背面印有提示外,地铁车站的其他地方均未布置提示。申通公司则辩称,地铁公司在单程票背面印制须知,是历来通常的做法。
对于如何理解格式条款提示的显著性,法院认为,地铁车票上列明的三条乘客须知之中,“车票当日当站有效”被列为首条。而且,“即购即乘一次性消费”是地铁单程车票的一个显著特征,在理解显著性时,还应结合消费习惯、交易惯例、以及一般公众认知程度及运作成本等予以综合考量。所以,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已作出了合理的明示。
焦点之二在于,车票当日当站有效,隔天既不能使用,也不能退票,这一条款本身是否公平?韩先生认为,“隔日作废”不符合一般乘客的消费习惯。单程票不是从车票实际使用时开始计时,而是以购买当日作为计时单位,给乘客的时间很有紧迫性。另外,即便车票隔日作废了,地铁公司也不能全额没收票款,比如,火车票在退票期内,在最高扣除票价20%后,可予以退票。
申通公司辩称,地铁公司单程票的储存量是500万张,如果当日单程票隔天还能退,其回收循环速度就慢,车票的储备量须相应提高。目前上海共有329座地铁站,3090台自动售票机,随着储备量提高,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运营成本将提高,运营秩序会受影响,地铁票的票价也会上升。
另外,地铁公司根据乘客需求的不同,给予乘客单程票、一日票、三日票等10种选择。而韩先生之所以购买单程票后不使用,是因为觉得交通卡有换乘优惠。法院认为,原告购票后不使用所购车票乘坐时,其对自身的权利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地铁单程票“当日当站有效”的条款合法有效,不属于“霸王条款”,故判决驳回原告韩先生的主张。
文汇报通讯员 尚铁法 记者 沈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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