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将空置房屋租出去,林先生夫妇将两居室分隔成5个房间,并安装了6个电表。房管部门检查时,要求林先生限期整改,并罚款2.5万元。为此,林先生夫妇两度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分别驳回林先生夫妇要求确认责令整改通知无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
林先生夫妇有一套二室二厅二卫的房屋,在出租前两人对房型进行了局部改造,分隔成5间,即客厅一间、餐厅一间、厨房分隔成两间、储藏室与卫生间合并成一间,并分别安装了电表和空调。庭审时,林先生夫妇表示,由于空调用电较多,为避免租客争执,便于计费,他专门将电表和空调连在一起。
2013年8月14日,房管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现状已经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结构,并在现场发现承租人四人及大量生活用品。8月23日,房管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林先生夫妇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限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上述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同年12月31日,因林先生夫妇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房管部门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5万元。
林先生夫妇先后两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责令整改通知无效,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又分别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房屋分隔简图、居委会提供的房东及承租人情况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原始设计为二室二厅二卫的房间被改建分隔为房间5间,分别安装了空调及小电表,具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的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的事实,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林先生夫妇并未根据《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涉案房屋结构予以整改调整。房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二审分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汇报通讯员潘静波 记者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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