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高达2亿多次,网络小说《永生》在吸引大量网友关注的同时,也让两家网络文学网站因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归属而诉诸法庭。记者昨日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万元。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签署了附属合同,约定在协议期间内王钟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原告。
2010年7月,原告发现王钟在被告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发表了《永生》作品,后经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但之后被告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文字作品《永生》及基于该作品的对外授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5.15万元。被告辩称,被告是“纵横中文网”的运营商,被告有权在其网站上传播《永生》作品,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被告的一切对外授权经营行为均属合法,原告的赔偿诉请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获利,法院会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鉴于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从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移动手机阅读基地的分成获利已达1737002.11元,超出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不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结合全案事实,如:涉案小说的字数、点击数、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主观恶意程度等,法院最终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300万元。
文汇报记者 刘栋 通讯员胡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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