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半的木木(化名)已经在上海儿童医院住了超过两年,一直等待家人将她带回家乡。木木的亲生母亲是一起偷盗案的嫌疑人,早产生下孩子之后,偷偷从医院跑了,再也没出现。昨天,好消息传来,木木的外公从新疆赶来,终于将木木接回了家。
像木木这样滞留在医院的孩子不在少数。与此同时,遭父母虐待、监护不善的“困境儿童”案例时有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关注。少年儿童失去正常监护之后怎么办?对于未尽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如何对待?被撤销的监护人如何实现有效的转移?
日前,针对滞留医院的困境儿童,本市将尝试由妇联、民政、公安和高院等部门联合,探讨对滞留儿童的父母进行法律问责,并启动监护权转移。记者日前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修改了《关于开展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表示将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衔接,撤销不尽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
聚焦
无法认定“孤儿”幼童苦困医院
两岁半的木木已经在上海儿童医院新生儿科住了超过两年,一直等待家人将她带回家乡。木木的亲生母亲是一起偷盗案的嫌疑人,早产生下孩子之后,偷偷从医院跑了,再也没出现。
在医院做志愿者的邓瑛至今记得第一次见到木木的情景。那时候木木才8个月大,坐在新生儿科的小病床上,一脸不高兴的样子。看见邓瑛的时候,突然绽出笑容。
木木并不是唯一滞留在医院的孩子。2011年4月30日,7岁的王浩军因头部外伤,昏迷19个小时伴抽搐,被送往医院治疗,他的母亲转眼离去,杳无音讯;2009年5月30日,高丽(化名)在医院早产生下一名患有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窒息、先天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新生儿。经医护人员两个多月的治疗,孩子病情趋于稳定,但高丽却在某日突然不辞而别,院方多次联系高丽,均无任何回应……
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仅上海儿童医院、儿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学中心四家医院,就有滞留儿童61人。这些孩子或是身边有包裹,里面放着父母留下的纸条;或是因重病被送入医院后,父母留了联系方式就离开了。因为无法被认定为“孤儿”,孩子只能滞留在医院。
即便有人想要收养像木木这样的孩子,也得先取消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否则,孩子根本没法走出医院。
困境儿童监护权转移受关注
其实,不仅仅是医院,将儿童“扔”给法院、“扔”给公安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去年,6岁的乐乐(化名)就被妈妈“扔”在了长宁区法院的门口。当法官发现他时,他正坐在立案大厅的角落里,手里拿着1000元钱,嘴角紧紧憋着,紧张地四处张望。妈妈告诉他去“上厕所”,却再也没有回来。
因为是非婚生子,爸爸、妈妈都不愿抚养他,无奈法官只好施予援手。乐乐并不是法官顾薛磊碰到的第一个被遗弃的孩子,据顾薛磊回忆,“自从我2007年到少年庭,至少已经发生过4起了,最大的16岁,最小的7岁”。最终,在各方努力下,历经波折后,乐乐还是被妈妈带回了家。
记者注意到,上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困境儿童的案件还有一些其他类型,比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流浪儿童等失教儿童犯罪的。
所谓困境儿童,其实是指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比如,在南京发生的父亲入狱母亲出走后两名幼童在家中饿死事件中的两名幼童,长期遭家长虐待的儿童等,实际上也属于“困境儿童”范畴。
近年来,困境儿童的各类报道屡见报端,社会对于这一群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建立儿童庇护机构、困境儿童监护权转移等问题也成为讨论热点。
建议
立法保障同时完善儿童福利体系
其实,很多国家和地区将儿童权利置于所有社会问题之首。在最近半个世纪,英国、日本、瑞典、挪威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从法律层面确立“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原则。
姚建龙建议,重新立法的周期太长,可以先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让“困境儿童监护权转移”得到落实,“要完善立法,不能‘看上去很美’,却无法落地”,要从法律上明确撤销程序的申请主体,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过程中,应当确保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还应成立相应的国家保护机构,追求机构的专门化和人员的专业化。对父母监护以及监护权行使情况也应该有监督和评估机制,最根本还是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去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还有专家认为,应明确规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时,相关义务人的报告职责。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强制性报告制度。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家务事”,医生、护士、教师、邻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等,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应该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未尽监护职责的人员和机构,应确定对其追究和处罚的具体责任。
探索
多部门联合探索启动监护权转移
幸运的是,上海的各个政府部门愿意在这件事上出一把力。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滞留医院的困境儿童,本市将尝试由妇联、民政、公安和高院等部门联合,探讨对滞留儿童的父母进行法律问责,并启动监护权转移。
一旦发生困境儿童滞留医院的情况,公安部门将查询孩子父母信息,进行劝诫;如父母经劝诫仍不将孩子领回,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处罚后依然不改的,将由基层组织申请监护权转移,孩子的监护权将有可能被转移给符合资格的寄养家庭。也就是说,想把孩子遗弃在医院的父母,要掂量掂量后果了。
市民政局在同一天作出回应称,民政部门对包括滞留医院的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工作一直高度重视,一方面依靠现行法律法规来做好这方面工作,另一方面正在和妇联、公安、高院等有关部门密切协调合作,愿意做好“托底”。
最高院通报一起撤销监护权案
与此同时,撤销监护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了新的进展。上月底,在最高法公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撤销监护权案。
9岁的男孩林林(化名)遭到亲生母亲林丽某的长期虐待。林丽某用火烧脖子、剪耳朵、刀划脸等方式虐待自己的亲生儿子,林林的脸、手臂和整个后背布满深痕。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林的监护人。考虑到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确实存在一些具体困难,林林最终被安排由当地民政部门代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李勇评价该案“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已联合召开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座谈会,并就《关于开展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并作出修改,内容包括起诉主体、适用范围、转移程序、部门职责、具体工作要求等。
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令人期待。
三问
1 撤销失责父母的监护权,可不可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撤销监护权并非无法可依,《民法通则》和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规定。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去年12月27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
但时至今日,我国在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方面仍未取得更大进展,由法院裁定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少之又少。这又是为何,背后原因何在?
2为何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少之又少?
“法条看上去很漂亮,好像法律是管这些孩子的,但如果没有民政、妇联、公安这几个部门联手,不可能形成案例”,一直以来关注着困境儿童现状的上海市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处处长朱妙如是说。
在朱妙眼里,“困境儿童”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法律的缺失。
目前,我国并没有儿童福利法,针对儿童保护的条款散落在其他相关的法律中,大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难以落实。
法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定义过于含糊,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也没有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人员、单位的范围和适格监护人的具体条件,并且缺乏明确、细致的监护权转移司法程序。而撤销监护权之后由谁来抚养的问题,更使这类案件的裁定难上加难。
就算有人愿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取消家长的监护权,那接下来呢?民政部门是否有义务继续抚养这个孩子?万一孩子找不到寄养家庭怎么办?
“儿童福利保障急需从立法层面去推动,我国目前没有儿童福利法,而儿童保障绝不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它同时涉及教育、医疗、财政、户籍、就业、住房、司法等多个部门。”朱妙说。
在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看来,目前困境儿童监护权转移就像一场接力赛,“现在是缺了跑第一棒的人”。从发现机制上来说,“比如虐童,在国外,如果一旦被发现,父母的监护权将予以撤销。”而对父母监护以及监护权行使情况,应该有监督和评估机制,法院毕竟只是司法机构,仅可以从事后的审判实践中发现儿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但儿童保护最根本的应该从制度设计上主动发现问题,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3监护权一旦转移,父母是否可再要回?
此外,困境儿童的监护权一旦从父母处转移出去,如果过几年,其父母有条件监护了,想再要回监护权,法律又该怎么回答?
有法律专家提出,法律现在只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没有规定如何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首先是血缘关系,其次才是法律关系,如果因为父母侵害孩子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那么从现有的法律程序上来说,是很难被恢复的。
“撤销监护权本身就是一个很慎重的事情,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将未成年人从父母身边带走,”姚建龙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来看,撤销监护权会有一个缓冲考核机制,“一般是3个月到1年,在这个期限内,父母如果有条件有意愿提出恢复的,可以考核恢复。”
但是,姚建龙也表示,一旦超过了一定期限,未成年人已经被新的家庭领养并逐渐适应了新的监护环境,那么就不宜再去打破这一局面,“对孩子今后的成长也不利”。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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