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公信力建设从体制、制度、机制和理念四个层次提出了六大建设任务和一个清晰的建设目标。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公信力已成为近一段时期民众热议的话题,特别是自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审判采用微博直播以来,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信息披露已成为网民评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
“司法公信力有学术定义和世俗定义。学术定义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认同程度与信服程度,包括他们对司法判断准确性的信任、对司法裁决公正性的认同,以及对司法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支持。司法公信力也可以被解读成司法权威,它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叶青认为,从普通民众的立场上看,就像做菜要兼具“色、香、味”一样,司法也理应格外注重自身的“色、香、味”;所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不仅要注重司法的外在形象,更要注重内在品质建设,这样的司法才会散发出“香气”,最终老百姓才会认同与信服。
司法的本色,即司法权遵循司法规律来运作,去除行政化色彩,强化司法色彩。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曾表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叶青表示,正如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同时关注权力与权利主体对程序参与的亲历性,即审者能判,判者必审。司法具有超越行政的独立性,它按照其自身的逻辑运行,不为任何行政利益集团所左右。同时,决定还首次规定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
司法的形象,即为中立、公平、公正的“裁判员”形象。叶青认为,四中全会决定在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除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外,还要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惟有如此内容的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才能树立起老百姓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才会感到这个社会有最终一个可以去讨说法、去说理的地方——那就是法庭。一个不‘信法’而‘信访’的社会一定是一个非法治、非秩序的社会,人民群众的权益最终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司法的味道,即法律的、证据的、程序的味道,而不是“金钱味”、“关系味”、“人情味”。“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构成,我国也不例外。”叶青表示,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强化庭审认定事实、认定证据的核心功能,杜绝法官简单地将控方的指控意见转化为裁判的根据。
“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叶青表示,要使司法永远能够散发它应有的“法律味道”,就必须反对司法腐败,肃贪倡廉、惩治腐败已经成为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的当务之急。
文汇报记者 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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