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内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实施。
商品包装拆封后,是否还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曾是有争议的立法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让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机会,以便自主决定是否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失去了意义。此外,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消费者在选择无理由退货时,必须承担保证商品本身完好的义务。
事实上,有些商品的包装、封套是为了流通环节运输、仓储的需要;也有些商品的包装、封套与商品本身高度关联,消费者就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的特性进行检查、试用,保证退回的商品本身不污不损。
为此,条例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四类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做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在这四类商品之外,如果商品性质特殊,实在不宜退货,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便消费者确认;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如果已经确认,那么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必须明确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同时返还在购买“被退商品”时得到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除非另有约定,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此外,条例特别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也属于“商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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