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在区内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文汇报讯 (记者 刘栋)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昨天,“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发布了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司法局制订的《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这意味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同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
根据《实施办法》,中外律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申请参与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至少一方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一家中国或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互派法律顾问的法律关系,互派法律顾问应当经过市司法局备案;中国律所和外国律所互派法律顾问的数量不得超过3名等。
在中外律所联营的合作中,则规定了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所,至少有一方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一家中国或者外国律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者中国律所建立联营合作关系,联营应当经过市司法局核准;联营名称由中国律所名称加外国律所名称(可用中外译名)再加“(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的字样组成,名称应当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等。
《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可以共同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对中外律所的“合作禁区”作出了界定。如中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分所负责人、外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其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均不得作为派驻律师,到对方律所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和雇员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对此,上海律师界人士解读说:“法律服务中的一个分界线就在于,外国律师不能解释中国法律,不能到中国的法院参加诉讼,这条原则在世界各个国家基本都是一致的。目前的这种联营形式,更多的是为今后进一步开放进行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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