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驾照,竟然代客泊车,最终造成车损事故。车主一纸诉状将保安公司及驾车保安员告上法院,该案经过一、二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保安公司被判为车主的损失买单,驾车保安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5月2日14点多,王女士驾车驶入某停车场,准备停车。因停车场没有多余车位,王女士停放车辆后将车辆钥匙交到保安室,以便挪停车辆。当天17点半,保安员孙刚在驾驶王女士车辆挪位过程中,撞上另外两辆机动车,造成三辆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孙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无证驾驶,孙刚还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发后,孙刚与被撞两辆车的车主达成赔偿协议。王女士为维修车辆花费2.4万余元,此外还支付评估费、车辆道路清障作业费、牵引费等共计近4千元。
王女士认为,孙刚作为保安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故孙刚及其所在保安公司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因此将孙刚、保安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损失费用共计3万余元。
“闯祸”后,孙刚玩起了“失踪”。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安公司赔偿王女士的损失3万余元,孙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孙刚的泊车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对孙刚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保安公司“管理规定”的制定原因,可以认定即使该行为超出保安公司的授权范围,也不能否定其是职务行为。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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