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召开的发布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展示了一份粉红色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今年元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刘湘表示,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本案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根据自然之友的介绍,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谢某等四被告被控组织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林地。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在赴现场进行生态损害调查、获取事实证据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表示,目前,70%的环境法律法规没有得到遵守,长期以来,面对此起彼伏的环境违法,政府的执法能力无法监管到每一个角落,公益诉讼的出现,有望弥补执法不足,同时可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如果违法成本靠行政处罚,永远达不到威慑作用。”李静云以美国一起判罚过亿美元的环境诉讼举例,小于10%环境违法成本和小于2%环境损害成本的罚款只有100多万美元,过亿美元的是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据统计,仅2006年到2010年,我国环境信访就达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00余件。而相比之下,进入诉讼程序不足1000件。这其中主要原因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大量由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都因不具原告资格而被拒。
而新《环保法》进一步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无需担心恶意诉讼泛滥
新《环保法》实施后,有不少人预测,今年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但也有企业担心,公益诉讼将泛滥成灾,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成本。李静云首先提出,这个担心是没必要的,公益诉讼不是为了告状,而是为了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只有长期关注环境问题的组织才会做,也才有能力做公益诉讼。
在南平案中,刘湘等人去实地调查,历经了重重困难,仅仅交换证据就准备了五天时间。他也认为,做公益诉讼有很多因素的制约,绝不会泛滥成灾。“做公益诉讼,首先要强调是不是公益,并不是只要是环境污染的案件就能做成公益诉讼的。除此之外,还有资金和专业性等方面的限制。”他说。
诉讼面临资金、专业人员短板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则担心没人敢提起公益诉讼。“首先是资金,谁能拿出一大笔钱为公益打官司?其次,地方公益组织在当地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他认为,虽然公益诉讼威慑力大,但别对它期待太高,“想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环境问题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是很高的,目前最低成本的还是行政过程。所以我们对公益诉讼还是要保持一种理性态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先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将有300多家NGO(非政府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不足30家,连1/10都没到。他认为,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超过10万元,且上不封顶,一般NGO根本无力承担。
目前,环境鉴定遵守的原则是“谁要求鉴定谁预付,谁败诉谁出钱”。马勇表示,以现有的方式运作,没有资金支持不行,万一败诉就没钱打了。
与此同时,他还提到专业性人才问题。“公益诉讼的关键是具备专业性人才,要把懂诉讼、懂环保的人留住。现在公益组织一般是以项目方式养人,一个项目一年,而诉讼可能一打就是几年,难以为继。”他说。
在资金方面,已有民间组织开始探索。昨天,“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正式启动,该基金重点资助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确保前期调研活动及时开展。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回流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个案。
文汇报记者 赵征南 通讯员 郭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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