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涉嫌恶性不正当竞争建议立法明令禁止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能在短时博来眼球、获得效益,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此种行为是否触碰到了法律红线?有多年房产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江楠律师分析,虚假房源主要来自房产中介,目的是吸引购房或租房者看房。当顾客得知房源不存在时,房产中介往往“顺便推销”其他房源,从而增大与购买者之间缔结房屋买卖合同的可能性。
江楠律师表示,目前,法律未明确禁止发布虚假房源。一般来讲,居间方会与看房人签订“看房单”,若真实房屋不存在,居间方属于欺诈。实践中,看房人发现中介用虚假信息对他进行欺骗,可以向房管、工商部门投诉,有经济方面的损失,也可以选择到法院诉讼维权。然而,看房人的损失是难以界定的,例如消费者浪费的时间、产生交通费支出等。另外,从法律关系看,双方没有达成购房的意向,只存在看房的意向,也不存在合同关系,维权自然十分困难。
“发布真实房源有助于消费者确定购买意向,尽快达成交易。”江楠律师建议,房地产主管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等加大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力度,消除监管盲区。
相关法律规章应对虚假房源情况予以规范,江楠认为,发布虚假房源的行为已涉嫌恶性的不正当竞争,他建议法律对此明令禁止,例如规定:“消费者在与居间方洽谈过程中,居间方应如实提供不动产相关信息,若出现明知或应知房屋已售出,却依然使用该信息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错误认识的,应予以赔偿,比如赔偿交通损失及误工损失。当居间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超过一定数量的,行政部门有权予以罚款。”
“消费者在看房过程中,应主动签订合同,留存证据。”江楠律师表示,如此一来,消费者产生损失,可以追究中介违约责任。消费者也可事先去房产交易中心等地核实房源真实性,避免走“冤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