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解读: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新闻:某人的信用卡因为逾期了十几块,然后放了几年,最后发现七年利滚利变成了好几万,取消滞纳金之后,这样的现象也许不会再发生。另外,取消滞纳金不是说银行不收费了,而是说不硬性规定银行对于一定要收了,以后银行可以和用户协议收违约金,这将给银行更大的收费自主权。鉴于现在银行激烈的竞争环境,融360分析师认为,以后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收费以及其他收费会降低,对信用卡用户来说,是大大利好。
通知: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解读:将持卡人ATM取现的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1万元,提高了信用卡的竞争力和使用场景,方便了持卡人。提高发卡机构的自主权,意味着随着竞争的激烈,有的银行或推出更多的信用卡优惠政策。新规定既增强了信用卡的安全性,也确保了发卡机构的利益。
通知: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解读:细化了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能够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交易的真实性有利于防范信用卡盗刷风险,完整性和可追述性也有利于追回信用卡盗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