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针对沈某、唐某勇称自己是出于将过期新西兰鳌虾作为饲料销售而非作为食品销售的辩称,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并非仅凭其主观陈述,而应根据被告人及同案犯、证人的客观行为等综合认定。本案中,沈某明知沈某华联系水产商而不阻止,唐某勇明知谢某坤和茅某生渔民和水产商身份,并全程参与了验货、洽谈价格、卸货等过程,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唐某勇对过期鳌虾作为食品销售系明知。
法院认为,沈某等人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的销售金额为10.5万元,谢某坤、茅某生的销售金额为60万元,高某宏的销售金额为60万元,刘某准的销售金额为9.51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1.853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财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作出了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