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小贴士
新妈妈和准妈妈对以下行为
可以大声说N0!
1、孕期被安排在35°C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被用人单位无故,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3、因怀孕、生育、哺乳被降低工资待遇;
4、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且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用人单位拒绝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
5、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发育的,但用人单位拒绝批准产前假;
6、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但用人单位拒绝批准哺乳假的;
7、用人单位未将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按正常出勤对待,从而影响工资、福利待遇的;
8、用人单位支付产前假或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原工资性收入的80%的;
9、安排在怀孕或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的;
10、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未在工间安排休息时间,或安排加班或夜间劳动的;
11、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未将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
12、安排产假低于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产假天数的(单胎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3、用人单位未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15、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高出部分用人单位拒绝补差的;
16、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拒绝补差的。
前方彩蛋出没!
明天就是母亲节啦,你还在愁不知道给麻麻准备什么礼物嘛?戳下方视频,劳动报动视《心灵手巧》节目教你制作今年最流行、最温情的手工花,给麻麻一个惊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