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辩称死者“黄色预警天气擅自沐浴”
法庭上,出租屋户主辩称其没有任何责任。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是与小红签订的,小芳的入住并没有经过其同意,因而事故责任应由小红承担。同时,事故当天气象台曾发布黄色预警,提醒居民注意防止雷电伤害,死者在此天气下擅自进行洗浴,是其自身过错。
热水器生产商称,涉案热水器经过国家CCC强制认证,并没有致死的漏电情形。环境带电及地线断裂才导致了热水器的漏电保护器没有正常工作,而且在此情况下,任何正在使用的电器都可能发生漏电。
邻屋户主称,其房屋的电线电路是分配房屋时就存在的,并没有经过改动,该房屋在事故前后都没有发生用电异常的情况,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电路维修并不在自己的服务范围内。
供电公司则辩称,断裂的接地线并非其资产,不属于其维护范围,因而事故与其无关。
法院:各被告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相关事实及鉴定意见,可以得出邻屋发生漏电,同时由于大楼接地线断裂,才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各被告应当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出租屋户主未能证明天气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关联,因而对其认为小芳因在雷电、大风恶劣天气洗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其主张小芳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本案原告系基于侵权提出诉讼,小芳也是经过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允许才入住该房屋的,户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邻屋并未安装用电保护器,且案发时仅全楼该房屋发生漏电,因而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户主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没能发现位置明显的断裂接地线,显然未尽职守,其对触电事故存在过错。供电公司有责任对接地线进行维修养护,却未及时维修相关故障,也存在过错。
另外,事故发生时,涉案电热水器的漏电电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故可以判断导致小芳触电死亡的电流并非电热水器造成,厂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之后,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发生既是偶然,也属必然。洗澡时触电身亡的案件并不多见,像本案这样由邻屋漏电导致的触电身亡案件更属罕见。但是,这样的“偶然”无法掩盖或稀释本案发生的必然性:旧房屋电线老化发生短路,户主不仅没能发现却仍能继续用电,可见电线更换、检修的滞后;房屋地线在显著位置发生断裂,物业公司竟全然无知,电力公司也没有及时检修。这些都是导致这位年轻妈妈意外死亡的“真凶”。如何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或许,个人的用电安全确实重要,但旧小区的安全管理何时能够“除旧”,是更为严峻的一个迫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