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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昊说:“这直接构成一种侵权,在公民向企业进行投诉之后,企业就承担了民事上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义务,此时,就不能以不是故意或者工作量太大等理由拒绝删除。 (来自:上海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