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酒店赔偿8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在酒店住宿期间发生坠楼死亡,经现场勘查方某入住的房间虽位于一层,但距负一层地面相当于二层楼高度。房间窗台距离房间地面仅0.57米,事发时窗户没有其他防护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临空窗户低于0.8米应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存在安全问题与方某坠楼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酒店应对方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尽管酒店辩称方某系醉酒后,踏上窗边椅子致翻出窗外坠楼,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也无证据显示当晚方某系醉酒状态,而警方调查亦未记载,方某坠楼前有踏上窗边椅子行为。鉴于方某所从事驾驶职业不可能经常饮酒,一次性较大量饮酒会对意识和控制力产生影响。结合方某坠楼时间点,法院认为饮酒后意识和控制力下降,方某在夜间开启窗户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坠楼,对于坠楼本人存有一定过失,法院确认大酒店承担侵权责任比例为80%。
最终,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酒店赔偿方某家属各类经济损失82.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提出上诉,认为事发地窗台距离地面0.57米,与“窗台不低于0.8米”标准相差0.23米不是导致方某坠楼最根本的原因,但最终未获二审法院认同,此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