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则指出,“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如果本次中秋国庆10天全部加班,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超时加班,是劳动法规不允许的。
那如果本人就被加班工资所吸引,“自愿加班10天”,甚至愿意与企业签署加班自愿书,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免责吗?
对此,劳动法专家明确指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小结一下
“超时加班”的事实认定与支付加班费并不冲突,换言之,一旦发现企业允许职工“中秋国庆连续加9天班”,不仅需要支付“22天的日工资”,还得承担违法带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