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据文件规定,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
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将获得一次性补贴。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
农村富余劳动力
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及以后
毕业的本市户籍学生,
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
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低收入家庭补贴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790元
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
一年补贴1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