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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查乙肝 拒不改正最高可罚2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实际上,包括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食品部门等都对于乙肝禁入体检项目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力度最大的当属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明令: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之后,2011年1月,卫生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乙肝歧视,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维权,一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二是走劳动仲裁;三是经法院走民事诉讼。“目前我们还真有涉及乙肝歧视的案子在办,是有人举报在招聘信息中存在拒收乙肝携带者字眼儿。”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而要劳动仲裁能受理,前提是劳动关系已经事实存在,“这适用于已经就业,在单位体检后受到解约的情况。但一般企业都不会直白以乙肝携带者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走民事诉讼途径,则是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能处以怎样的罚责呢?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还专门对此进行了细化: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再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而如果拒不改正,那我们就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置,最高可处罚金2万元。”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强调。
2005年1月20日,原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虽然此举具有标杆意义,但仍保留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字样。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随后通过的《实施条例》更将乙肝及其携带者从禁止从事入口食品的岗位名单中剔除。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明令: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010年3月,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字样完全剔除,要求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内存
中国目前约有9000万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
肝炎是我国常见的传染病。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冯子健研究员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目前我国慢性病毒性肝炎疾病负担严重,其中约有9000万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760万丙肝病毒感染者;2800万乙肝患者、456万丙肝患者;由慢性肝炎导致的每年新发肝硬化患者约为90万,肝癌患者约为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