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贵州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贵州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把提出的行动计划扎扎实实落实到行动上,实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李克强总理指出,从贵州实际出发,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山区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路子,在发展中升级,在升级中发展,实现产业崛起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共赢。贵州省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既面临全国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生态环境问题,又面临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仍较突出、生态环保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特殊问题;既面临加快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紧迫任务,又面临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城镇发展和农业生态空间布局亟待优化的严峻挑战,现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还不能适应转方式调结构优供给、推动绿色发展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利于发挥贵州的生态环境优势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优势,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成果;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绿色经济,形成体现生态环境价值、增加生态产品绿色产品供给的制度体系;有利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资源环境问题,让人民群众共建绿色家园、共享绿色福祉,对于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设“多彩贵州公园省”为总体目标,以完善绿色制度、筑牢绿色屏障、发展绿色经济、建造绿色家园、培育绿色文化为基本路径,以促进大生态与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大开放融合发展为重要支撑,大力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形成绿色生态廊道和绿色产业体系,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为其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为建设美丽中国、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作出应有贡献。
(二)战略定位
1.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示范区。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快构建有利于守住生态底线的制度体系。
2.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建立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健全绿色发展市场机制和绿色金融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大数据共享和应用,完善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机制,加快构建培育激发绿色发展新动能的制度体系。
3.生态脱贫攻坚示范区。完善生态保护区域财力支持机制、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面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护林服务机制,深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发展,加快构建大生态与大扶贫深度融合、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4.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加强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推动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机构全覆盖,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5.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区。深化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机制,充分发挥其引领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助推地方绿色发展、普及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贵州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在部分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到2020年,全面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成以绿色为底色、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为基本内涵、全域为覆盖范围、以人为本为根本目的的“多彩贵州公园省”。通过试验区建设,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在生态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大数据、生态旅游、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产空间集约高效。推动生产空间开发从外延扩张转向优化结构,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国土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国土空间开发强度控制在4.2%以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4万公顷以内。推动产业全面向园区聚集。
——生活空间宜居适度。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优化城镇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城市空间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控制在1.2%以内,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5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3%以上和90%以上。推动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集约布局,农村居民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控制在1.9%以内,70%以上行政村达到绿色村庄标准,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生态空间山清水秀。逐步扩大绿色自然生态空间,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森林面积扩大到10.56万平方公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8%,水土流失治理率达23%以上,河流、湖泊、湿地面积逐步增加,八大水系(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水质优良率保持在92%以上,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保持在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6%,地级市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5%以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取得重要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绿色屏障建设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管制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在六盘水市、三都县、雷山县等地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深入推进荔波、册亨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加快构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2017年出台省级空间规划编制办法。研究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推动建立覆盖全省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2018年制定贵州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办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建立健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督、考核评价、监测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7年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实行动态监测。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市设计、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出台全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健全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管理机制,2017年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2.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17年在赤水市、绥阳县、六盘水市钟山区、普定县、思南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体系。初步摸清试点地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2020年全面建立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3.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2017年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开展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除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外,将分散在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剥离,整合组建贵州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经贵州省政府授权,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探索不同层级政府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贵州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贵州省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派出机构直接管理。选择遵义市、黔东南州作为试点,受贵州省政府委托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分管理工作。县乡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4.健全山林保护制度。健全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机制,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调动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石漠化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赋予社会投资人对治理成果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形成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力争到2020年实现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三案合一”,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5.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燃煤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为重点,建立黔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2018年制定县级以上城市限制燃煤区和禁止燃煤区划定方案,尽快实现城区“无煤化”。建立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环保联动监测机制。实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和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严重下降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6.健全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并聘请水利、环保专家、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河湖民间义务监督员。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以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为重点,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全面建立以县为单位第三方治理的新机制。完善地方水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地方性水污染排放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州)、县(市、区、特区)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建立健全地下水开采利用管控制度,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到2020年对年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实现监控全覆盖。建立流域内县(市、区)、重点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机制。编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等公共渣场选址规划,强化渣场渗滤液污染防范。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规范发展渔业养殖。制定出台贵州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逐步在省域范围内推广覆盖八大流域、统一规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西江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7.完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受污染地块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贵州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类清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制度,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鼓励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政府出政策、社会出资金、企业出技术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机制。
(二)开展促进绿色发展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加快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矿产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和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2017年出台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考核办法。
2.建立绿色发展引导机制。2017年制定绿色制造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制造政策支持体系,建设一批绿色企业、绿色园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制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健全提升技术装备供给水平、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培育壮大节能环保市场主体、激发市场需求、规范优化市场环境的支持政策。建设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鼓励军工企业发展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健全绿色农产品市场体系,建立经营联合体,编制绿色优质农产品目录。建立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示范机制,推动林业剩余物生物质能气、热、电联产应用。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推广使用机制。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推动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鼓励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县城开展垃圾分类。建立和完善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运行机制,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
3.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市场机制。2017年出台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对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委托限期第三方治理。2017年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推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2017年建成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研究成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4.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制度。积极推动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完善绿色信贷支持制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稳妥有序探索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等。健全绿色保险机制。依法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区域,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
(三)开展生态脱贫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易地搬迁脱贫攻坚机制。对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保障机制。对迁出区进行生态修复,实现保护生态和稳定脱贫双赢;通过统筹就业、就学、就医,衔接低保、医保、养老,建设经营性公司、小型农场、公共服务站,探索集体经营、社区管理、群众动员组织的机制,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2.完善生态建设脱贫攻坚机制。支持贵州自主探索通过赎买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置换等方式,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非国有商品林调整为公益林,将零星分散且林地生产力较高的地方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集中连片生态公益林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2018年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毕节市公益林区内开展试点。以盘活林木、林地资源为核心,推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推广经济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新型林权抵押贷款改革,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建立政府购买护林服务机制,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提供护林服务,扩大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拓宽贫困人口就业和增收渠道。制定出台支持贫困山区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农民增收致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试点工作,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协同推进模式。
3.完善资产收益脱贫攻坚机制。推进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深入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经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资源、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旅游文化资源通过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多种方式,转变为企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使用权股权化,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让农民长期分享股权收益。
4.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条件。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行动计划,整村整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建立县城周边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镇运县处理、乡镇周边村收镇运片区处理、边远乡村就近就地处理的模式,到2020年实现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通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实现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17年制定贵州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探索多元化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机制,推动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农村环境设施建管运协调机制,确保设施正常运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村集体补贴相结合的环境公用设施管护经费分担机制。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四)开展生态文明大数据建设制度创新试验
1.建立生态文明大数据综合平台。建设生态文明大数据中心,推动生态文明相关数据资源向贵州集聚,定期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绿皮书”。打造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生态文明数据存储和服务中心,为有关方面提供数据存储与处理服务。2017年建成环保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健全环境监管数字化执法平台。2018年完善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2019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0年建成覆盖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务办公、公众服务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
2.建立生态文明大数据资源共享机制。2018年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数据协议共享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数据采集、动态更新责任,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审批、执法、应急、舆论等监管数据共享和有序开放,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关联数据资源整合汇聚。
3.创新生态文明大数据应用模式。建立环境数据与工商、税务、质检、认证等信息联动机制,支撑环境执法从被动响应向主动查究违法行为转变。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名录库,整合共享污染源排放信息;建立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对不同环境信用状况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探索在环境管理中试行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制度。
(五)开展生态旅游发展制度创新试验
1.建立生态旅游开发保护统筹机制。制定贵州省生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健全生态旅游开发与生态资源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生态与旅游有效融合。完善旅游资源分级分类立档管理制度,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资源和新发现的三级及以上旅游资源,由省进行统筹规划、开发、利用,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统筹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全过程保护,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游客容量、旅游活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限制制度。探索建立资源共用、市场共建、客源共享、利益共分的区域生态旅游合作机制。
2.建立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机制。积极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黄果树景区、赤水旅游度假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探索建立资源权属明晰、管理机构统一、产业融合发展、利益分配合理的生态旅游管理体制。2017年制定贵州省全域旅游工作方案,以推进山地旅游业与生态农业、林业、康养业融合发展为重点,在黔北、黔东北、黔东南等生态农业、森林旅游功能区,建立生态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机制、市场联合营销机制和协作维护管理机制,推进生态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建立发展规划协调、项目整合、产品融合、品牌共建等一体化发展机制,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体系。
(六)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新试验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全面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适时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前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推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城市排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及农村白色垃圾、塑料薄膜、限制性施用化肥农药、畜禽零星(分散)养殖等领域的地方性立法,构建省级绿色法规体系。
2.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构全覆盖。实现全省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管理,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审理,推动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完善打击、防范、保护三措并举,刑事、民事、行政三重保护,司法、行政、公众三方联动的“三三三”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运行模式。健全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运用司法手段减轻或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状况。建立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环境纠纷。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实施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2017年完成试点工作,实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推动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与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相配套的司法诉讼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开展生态文明对外交流合作示范试验
1.健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机制。深化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年会机制,充分发挥论坛国际咨询会等作用,探索实施会员制,建立论坛战略合作伙伴和议题合作伙伴体系。2018年编制论坛发展规划,完善论坛主题和内容策划机制,提升论坛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坚持既要“论起来”又要“干起来”,建立论坛成果转化机制,加快论坛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
2.建立生态文明国际合作机制。支持贵州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方面深入开展合作,构建生态文明领域项目建设、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长效合作机制;与联合国相关机构、生态环保领域有关国际组织等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开展交流、培训等务实合作。
3.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高端智库。依托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广泛利用国内外环保组织、高校、研究机构人才资源,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高端智库,探讨生态文明建设最新理念,研究生态文明领域重大课题,提出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支持贵州高校建立生态文明学院,加强生态文明职业教育。
(八)开展绿色绩效评价考核创新试验
1.建立绿色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生态文明统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地、湿地等统计监测核算。2017年起每年发布各市(州)绿色发展指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干部奖惩任免以及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试点办法,探索建立森林资源价值核算指标体系。
2.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在六盘水市、赤水市、荔波县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探索构建水、土地、林木等资源资产负债核算方法。2018年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扩大审计试点范围,探索审计办法,2018年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应用,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4.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化环保督政,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督察机制,2017年起每2年对全省9个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当地政府及环保责任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实现通报、约谈常态化。
5.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追究制。实行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