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由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捐款案件在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欧某某利用在居委会工作的便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先后两次窃取居委会爱心捐款箱内现金共计人民币约3900元。
欧某某系本市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被派至长宁区某居委会担任房屋协管员。今年2月23日,欧某某独自一人在居委会值晚班,他注意到大厅一角透明材质的爱心捐款箱内有许多现金。平时箱内只有零星现金,疫情发生后小区居民踊跃捐款,捐款箱里多了不少百元大钞。红彤彤的钞票让欧某某心生贪念,他将捐款箱搬进办公室,用工具从里面粘出几百元现金装进口袋,再将捐款箱放了回去。
翌日,有爱心人士来居委会捐赠了3000余元,尝到“甜头”的欧某某再次动起了歪脑筋。两天后,正好轮到欧某某单独值班,他故技重施,将3000元善款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第二天,居委会干部上班后发现,原本捐款箱内的现金在一夜之间剧烈“缩水”。此时有工作人员反映,三天前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他们比对值班表后发现,两次异常情况都是在欧某某值班后发生。居委会认为欧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下午,欧某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民警在他的衣柜上方查获赃款3500元。据欧某某交代,另有几百元现金已被他用于个人消费。
长宁区检察院指控,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后发还被害单位。
作者:周渊 简宁
图片:长宁区检察院供图
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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