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看中该产品既有弘康长乐泰两全险保险保障,又可获得20%驴妈妈旅游网旅游权益金的优势。没想到说好的旅游权益没法兑现,保险公司和驴妈妈运营方谁也不担责。消费者维权无果,将两者一并起诉到法院,究竟谁来担责?
今天(21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宣判:认定“游乐保”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和旅游服务提供方景域公司应向消费者承担旅游权益兑付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景域公司在限期内向消费者在驴妈妈旅游网账户内发放旅游权益金15,000元;景域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弘康保险在限期内支付消费者人民币15,000元。
说好了权益金突然不发了,产品责任方还踢皮球
2018年11月,郁某在陆金所平台支付50万元购买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保险”)发售的“游乐保”(享20%旅游权益金)产品5份。该产品还在苏宁金融平台、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渠道销售。“游乐保”产品由长乐泰两全险(投资连结型)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产品权益载明:参加“游乐保”产品计划的用户可成为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公司”)运营的驴妈妈旅游网(以下简称“驴妈妈”)会员,享受专属旅游权益金。参与期内,每年发放“游乐保”购买金额的3%旅游权益金,第5个参与年度期满再发放5%,合计20%。
成功购买上述产品后,景域公司向郁某的驴妈妈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15,000元。但未发放第2年度的旅游权益金。郁某向弘康保险、景域公司投诉,弘康保险许诺郁某可凭消费发票“报销”,但郁某消费后弘康保险却未支付相应现金。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域公司在驴妈妈旅游网中向其发放可供使用的旅游权益金15,000元,弘康保险在景域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赔偿15,000元。
对消费者的诉请,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认为“游乐保”中的“游乐”内容——旅游权益金应由服务提供商负责,服务提供商“驴妈妈”运营方景域公司则认为其不与消费者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系根据弘康保险指令发放旅游权益,应由弘康保险对外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弘康保险向郁某支付款项15,000元,驳回郁某其他诉讼请求。弘康保险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方一个也不能少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弘康保险作为产品发售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应当诚信履行合同。
首先,“游乐保”是长乐泰两全险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的复合产品,消费者与弘康保险之间建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是“游乐保”产品综合权利义务。其次,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与弘康保险之间成立以“游乐保”这一复合产品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弘康保险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旅游权益服务实际由景域公司提供,景域公司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弘康保险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最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出售产品的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因内部合作协议发生纠纷时,两个经营者均拒绝向消费者承担合同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与景域公司之间成立旅游权益服务合同关系,景域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两主体的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消费者可以请求债务人之一或者全体履行债务,且在一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另一债务人不用向消费者另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2022年2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游乐保”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和旅游服务提供方景域公司应向消费者承担旅游权益兑付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景域公司在限期内向郁某在驴妈妈旅游网账户内发放旅游权益金15,000元;景域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弘康保险在限期内支付郁某人民币15,000元。
规范各种“宝”“保”金融复合产品市场
上海金融法院施文璋法官说,近年来,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商业合作,将金融产品与其他服务组合为一个金融复合产品,定名销售,通过叠加利益的方式吸引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增加商业竞争优势。实践中,因合作方之间内部发生纠纷等原因,消费者无法按约获得相关服务的情形时有发生。
消费者支付对价,其目的在于接受该金融复合产品的一揽子服务。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服务由其他服务商实际提供的,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全面揭示具体服务的使用场景和服务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消费者能够按约享有服务。
揭示服务商信息并不豁免金融机构的合同义务,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服务商公开许诺购买金融复合产品可获得其提供服务,积极推介产品,实际已向消费者部分履行了服务合同,不得以其与合作机构之间内部纠纷为由,拒绝履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产品内容,不得作出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还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范围兑现相关服务承诺,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案判决金融复合产品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权益的合同义务,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履行。该案对于规范以各种“宝”“保”为名的金融复合产品市场、促进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周辰
图片:金融法院 陈伟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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