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新消法》就将开始实施,此次《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在于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
上海金融消费市场的现状如何?哪些是容易踩进去的“大坑”?《新消法》框架下如何维权?昨天,市消保委、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共同发布了《上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首次对这些问题做了综述。
“金融忽悠”屡见不鲜
陈先生去某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到与银行相关的某证券公司。销售人员向陈先生推荐了一款收益率高达20%的理财产品,并表示“该产品挂钩某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承诺该大宗商品在未来一年内会大幅上涨,收益可观”。
在高收益的诱惑和天花乱坠的宣传下,陈先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签了一个只列举了收益的简单合同。然而,理财产品到期后,该产品不但未盈利,反而亏损了30%。当陈先生向证券公司提出质疑时,证券公司却表示“理财产品的风险应由消费者承担”。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成为金融消费投诉的重点,也是现行《消法》监管的“真空”地带。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告诉记者,消保委在接到此类投诉后,往往难以调解。而在《新消法》的框架下,上述金融机构很明显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伤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一些金融产品,消费者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忽略潜在风险,金融服务领域经营者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风险提示不足五成
根据《上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上海已形成了较大规模的金融消费者群体,41.8%的家庭拥有10万-50万元的金融资产,15.9%的家庭拥有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而且多数家庭一年内有接触金融机构的经历,金融消费环境总体较好。
但《报告》同时显示,金融消费者不能全面获取产品或服务信息知情权。其中,金融机构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名称的,仅占59.7%;明确告知服务人员与机构关系的,仅占46.8%;明确告知购买产品投资对象的,只有46.4%。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基本信息并不了解,包括一些重要信息。
更值得一提的是,超过50%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不能得到风险提示。
可操作细则需跟上
在调查中,88.1%的消费者认为需重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一点在《新消法》中得到了体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意味着,今后碰到“金融忽悠”,消费者将有法可依。
《报告》同时呼吁,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应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细则,明确具体交易规范,比如制定各类金融产品在营销过程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流程和具体要求等,切实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构建公平透明的金融消费市场环境。
据透露,《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进入修改阶段,《条例》将结合上海的特点,在金融消费领域做出更多有操作性、有前瞻性的规定。
文汇报记者 徐晶卉 实习生 李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