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陈菲)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药品辅料问题严重
最高检统计显示,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各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945件407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结案2877件3399人均为有罪判决。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许多制售假药犯罪活动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药品辅料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等。
“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韩耀元说。
韩耀元解释说,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制假售假将重罚
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一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二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解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明确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韩耀元说。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则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制售了假药,受到了刑事处罚,以后像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他从事相关的工作。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