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
《干部任用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上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所以,此次两区区政府领导的调整,宣布的新任命均为党委副职,并“推荐为区长候选人”。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作为一区区长,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因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只能任命“代理区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教委、科委、民宗委、公安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农委、环保局、规土局、水务局、文广局、交通委、卫计委、审计局、外事办等。
而对于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绿化市容局、安监局、机管局、民防办、合作交流办、侨办、法制办、研究室等政府直属部门,则无需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本级政府即可直接任命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
党委应事先介绍推荐意见
在近期的“上海市市管干部提任前公示”中,我们还看到过以下信息:12月7日,胡军,拟推荐为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11月16日,曹亚中,拟推荐为政协浦东新区委员会副主席人选;11月3日,许谋赛,拟推荐为嘉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党委除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外,还可“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
党委应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如遇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还应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此外,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