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闵行两区区政府主要领导调整的消息,引发各方关注。
根据公开信息,在12月3日下午召开的长宁区政府主要领导调整宣布会上,市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宣布了市委决定,顾洪辉任长宁区委副书记,并推荐为区长候选人;谢峰调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市交通委党组书记。
此后一天召开的长宁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谢峰作出辞去长宁区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提交关于提请顾洪辉任职的议案。最终,会议接受谢峰请辞,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任命顾洪辉为长宁区代理区长。
闵行区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调整,也经历了类似流程。
原原本本说完这一过程,让人觉得有点“晕”了。也难怪有人会发出“看不懂”的感叹。那么,官员任免的那些“规矩”,你懂多少?
“党管干部”是不变的原则
此次无论是地区,还是部门,宣布的都是“市委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就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七条原则:“党管干部原则”被列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以及“依法办事”原则之前,足见其重要性。
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时曾指出,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