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亮点
家暴认定不再是“拦路虎”
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也属家暴
此前,家暴并不容易界定。
“一方面,在家暴案件中,缺少目击证人,事后取证的可能性也很低。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海曙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如无特别严重的受伤情形,一般将家庭暴力归为一般的家庭纠纷,也仅侧重于口头协调,较少采取制作询问笔录或要求一方作出保证书等方式来固定案件的事实。
如今,《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以看出,除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
这个定义,体现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突破了过去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须具备“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规定。意味着,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暴力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这些事实本身就构成家庭暴力,不再强调须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共同生活人之间施暴有明确规定
家暴方式的种类适用性扩大
从适用层面上,《反家庭暴力法》更像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在其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起到了一定的明示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扩大了家暴的主体适用范围。简单来说,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处理。
该法尤其提到: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今后,法院在审理涉及的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也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
首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说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方法。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仍不容易。这名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是个总体框架,尚需出台配套细则,以拓展和深化反家暴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解决途径终在哪?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界定了家暴范畴,拓宽了适用范围,首创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记者发现,冷暴力等不作为的暴力方式作为列举方式纳入。在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章节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除了关于公安机关的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外,对其余的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未予以明确,也未明确未尽职责具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现实可操作性。
虽然,按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操作中,却遭遇现行做法及民诉法规定的一定限制:只有在离婚案件起诉前后才能根据“行为保全制度”申请人身保护令,并不能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