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此后,家暴不再是“家务事”,而是国家、社会都要管的“公务事”。那么新法的实施会对老百姓的家庭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家庭暴力受害方打这类官司又该注意些什么?
何种行为算家暴?
在新法中,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内容。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新法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
《反家暴法》明确强调以预防为主,用了一章七个条款讲家庭暴力的预防。这也是对总则第四条中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落实。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特别是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和家庭纠纷的调解,强制报告义务,公安告诫制度等更为有利的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
根据新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新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