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尽管国家在完善养老制度的构建上一直前行,已经立法守护以尊老爱老为核心的“孝”,但尽孝在有的人身上依然脆弱。
今年重阳节前夕,南京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院长栾海将陈金秀老人和她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养老服务合同。目前,此案已被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立案,但迄今尚未开庭。
在宁康护理院,记者听到了一个词:“甩老族”,就是把老人放在养老机构之后撒手不管的子女。他们心安理得地欠费、玩失踪,养老机构却只能贴钱照顾,还要担心“甩老”子女在老人身体出现问题之后杀回马枪来“维权”。如今,为了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 了让老人能真正得到子女的照顾,养老院拿起了法律武器。
“尊老”“敬老”“爱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厌老”“甩老”“虐老”一直为人们所不齿,有人不以为耻,该如何惩治? 我们又该如何在现代生活中守护传统美德? 借着南京这起“甩老案”的采访,记者试图找寻问题的答案。
脑梗老人也被列为被告?
养老院把老人列为被告,除了合同因素之外,另一个考量是经济诉求较易执行
宁康老年康复护理院四楼,虚弱的陈金秀躺在最中间的床上,盖着红色被褥。和其他老人相比,陈金秀的床头和床底都显得那么“干净”,没有礼物,没有零食,除了几大包养老院为她购买的成人尿不湿之外,空空如也。护理员张国荣告诉记者,2014年老人入院时虽患有脑梗、高血压、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等疾病,但至少还能坐轮椅,如今随着病势的加重,只能长期卧床了。从过年到现在,她的子女就再也没来看过她,特别可怜。
张国荣掀开被子,扶住老人的后腰缓缓地给老人翻了个身。老人的脸远比65岁的实际年龄要苍老得多,四肢如皮包骨头一般瘦削无力。与她说话,也只能问几句答几个字。可能她还不知道,自己已经和小儿子安斌一起,被养老院院长栾海告上了法庭。
2014年9月,陈金秀被大儿子安俊送进了养老院,之后的赡养费用,一直都是安俊负责。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安俊去世。理应接过赡养义务的小儿子安斌却未能像大哥那样尽心尽责,逐渐从偶尔看望过渡到“失联”。
今年1月,在南京南苑警方的帮助下,栾海在建邺区一家网吧内找到了担任网管的安斌。当时,安斌向栾海交了1万多元的欠款,紧握老人的双手让栾海觉得安斌改过的态度很诚恳,就原谅了他,并重新和老人、安斌签订了一份合同。
“安斌今年看了母亲两次,第一次是我们让他回来签合同,第二次便是他把手中母亲的工资卡弄丢后,来我这里开母亲的入院证明,重新申办一张。打那之后,再也未出现。我每天都给他打电话催他来,但只有8月1日打通,他应了一声再次‘失联’。我又去他南苑新村的住处找他,邻居说他很久没回家了。”栾海说。截至7月底,陈金秀的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诊断费,共计欠款2.6万元左右,扣除入院缴纳的1万元押金,老人还欠养老院1.6万元。
代理此案的原告方律师刘冲伟告诉记者,养老院的诉求有三点: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陈金秀及安斌支付欠款;安斌将老人接回。“把老人也列为被告,我们的考虑是,当时的合同是养老院、老人、安斌共同签订,老人此时可以作为被告;除此之外,还考虑到经济诉求的执行。小儿子行踪飘忽不定,所拥财产也不明晰,只告他,判决后可能较难执行,而老人每个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还有一笔定期存款,诉讼之前因为找不到安斌而无法使用,诉讼成功后可将此款项用于支付欠款。”
判决后“被甩老人”谁照顾?
养老服务合同如果解除,养老院认为自己不应该继续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
记者昨天再次联系刘冲伟律师,据他介绍,安斌仍处于“失联”状态,养老院方面正等待案件开庭日期,急切地盼望合同尽快解除。
据南京市老龄办副主任顾玉娥介绍,早在多年前,南京某民营养老院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子女把虚弱老人送进养老院后玩“失踪”,该养老院并未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而是自己花钱供养老人,负担老人的医疗和生活费用,直到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后,后事安排得不顺利,养老院还要申请特事特办,最后作为老人的‘监护人’,才为老人办完后事。”她说,“如果面对‘甩老’都是如此,民营养老院的发展将举步维艰。”
栾海深知同行面对“甩老”时的无奈:“两方面:首先,过去很多判决由于欠款人‘失踪’执行力度不够,告了也白告,根本拿不回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还要额外花一笔,更别提时间成本,焦头烂额;其次,民营养老院自负盈亏,是微利行业,不希望其他子女误解养老院花招多,多花点钱总比床全空着好啊。”
不过,思来想去,栾海还是决定付诸于法律。“因为宁康养老院地处南京中心城区,面对的是晚期姑息治疗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医养结合,需求大,很少出现床位空置的情况。更重要的是,我们最在意的不是拿回欠款,而是在老人的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之时,规避今后家属对养老机构追讨无限责任的可能。”栾海说,若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希望各方尽快为老人安排好归宿。
合同一旦解除,养老院还有照顾老人的法律责任吗?
在采访中,记者得到了不同的观点。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万遂认为,在完成老人的交接之前,养老院对老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并不同意。在他看来,合同解除后,对老人有法律责任的只有子女,如果子女拒不交接,承担责任还应当是子女而不是养老院,养老院只需通知老人子女前来交接即可。
“即便合同解除,我肯定不会把老人送回无人照顾的家,出于道义在交接前养老院仍会照顾老人。但我希望交接越快越好,因为安斌的一系列做法早已让我寒心,就怕他将来突然出现找养老院麻烦。面对他,即便合同解除,养老院依旧可能面临麻烦。”栾海还是希望民政部门能帮他一把。
付诸法律前,栾海曾寻求过民政部门的帮助,希望民政部门协调公立养老院接受陈金秀,不过无功而返。当时,他先寻找养老院所在地玄武区民政局,对方告诉他老人户口在建邺区,无法干预;他又向建邺区民政求助,对方表示,民政是兜底部门,不可能负责所有老人的照顾。根据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老人的照顾,而陈金秀有子女、有退休金,不属于“三无”范畴。但栾海认为,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对待,实际情况是老人子女健在但拒不履行义务,有退休金但养老院无权使用。
根据合同“照料费逾期2月,则可直接解除合同”的条款,养老院早就可以依据老人家属单方面违约,不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但从道义上,养老院没这么做,而是自己花钱照顾老人。
“老人无人赡养,我要是再不管,想必民政部门肯定就要负责照顾,这可是在帮民政部门分忧。我觉得民政部门应该帮帮我们。民营养老院不可能一直亏本经营。”他说。
如果判决后安斌依然未出现,栾海已准备好,未来拿着法院解除合同的判决再次前往民政部门。他说:“希望民政部门帮我找到安斌,将老人接走;要不然,就将老人安排到公立养老院,转移民营养老院的风险。”
该不该降低遗弃罪门槛?
有人认为降低遗弃罪定罪门槛,就可以震慑“甩老族”;也有人认为家庭问题千差万别,不能一刀切,反对轻易用法律解决养老问题
“把老人‘甩’在养老院不闻不问,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很可能对老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这样的子女理应受到遗弃罪的惩罚。如果遗弃罪门槛等降低些,或许,‘甩老族’就不敢那么猖狂了。”顾玉娥说。
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针对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南京公益律师李晓霞告诉记者,在我国,遗弃罪的判定台阶是很高的。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一般来说,如果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陷被害人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比如在遗弃中伴有虐待行为的等。”她说,“如果遗弃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害人最终得到了较充分的救助,这种遗弃是违法的,但并未达遗弃罪标准。”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便定罪,由于遗弃罪是《刑法》规定的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恶性犯罪要小得多,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其他人没有危害,所以还是调解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更妥当,很少采用刑罚。
“违法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可社会影响超出了家庭范畴,严重冲击了我国的传统道德。因此必须严厉打击遗弃者,保护被遗弃者。”顾玉娥表示,尽管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子女不得遗弃老人,但现实中,对老人不管不问的例子依然不少。在缺少“遗弃涉嫌犯罪”的宣传的同时,却出现越来越多“某遗弃行为未达定罪门槛”的声音,“情节恶劣”的提法过于笼统,对某些子女没有震慑,反而可能会让他们有“把老人‘甩’在养老院也没什么”的错觉。
栾海对降低遗弃罪门槛持赞同态度。“子女把老人‘甩’在这里,养老院必须照顾好老人。可这样一来,不肖子女遗弃老人根本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难道子女只有在养老院不管老人的情况下才能因遗弃罪被立案?这太不合理了。”栾海说。
也有反对降低遗弃罪门槛的声音。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陈友华表示,遗弃并非个案,但家庭问题千差万别。子女不照顾老人,有的子女错得多,有的老人错得多;生活富裕的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和生活无着的子女没能力赡养老人,是完全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而且,用法律去调整家庭伦理关系,给压力巨大的子女套上紧箍咒,实在不合适。再说,把子女惩罚了,老人有什么感受?谁又来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呢?
“甩老”频发却没人报案?
对“甩老”行为的惩治措施不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可能还在于无人愿意干涉“别人家的事”
栾海告诉记者,由于自认为派出所不会因遗弃罪对安斌立案,他从未去派出所报案。
为弄清公安方面对遗弃罪的立案标准,记者来到了安斌住址所在地派出所南京南苑派出所,一位民警对记者说:“立案? 这不是民事纠纷吗?”
南京某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则告诉记者,单从法律上看,遗弃罪目前已经有了明确的立案标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不过,他也坦言,“自从我在法制科工作以来,从未处理过遗弃老人的案件。”记者又咨询了上海部分基层法院刑事庭的法官,他们也给出了同样的回答。
遗弃罪可公诉可自诉,社会上任何一个人只要发现都可以报警。接受报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或者,本人也可自诉到法院。但至少到现在,无论是养老院,还是老人户口所在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均无人拿起法律武器替老人维权。或许,遗弃老人立案少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立案标准不明确或者太高,还在于根本没人报案,社会上的大部分人或许都觉得,那是别人家的家务事,外人不好掺和。
那么法律之外,还有哪些手段可以遏制“甩老”呢?
顾玉娥认为,虽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我国的养老制度还是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孝道培养首先靠道德教化,国家已经注意到培养良好家风的重要性。近年来,经济手段已经在部分地区尝试:如和老人住得近就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或者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凡子女照顾老人可以领到补贴,这些都是遏制“甩老”有益的尝试。但养老的问题始终是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民政部门的问题,很多新做法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而陈友华则谈到了老人如何应对“甩老”。“和不肖子女划清界限,然后让法律惩罚他们?在中国很难发生。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必须在步入老龄之前,就对老年生活做好规划,既包括精神,也包括物质。老人需要尽量培养兴趣爱好,调节好情绪;而物质方面则要多为自己积累财富,多购买养老保险等,留足养老的预算,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把所有财产都提前留给子女,导致无人照料时一筹莫展。”他说。
以德治孝,还是依法治孝?
——访人大教授姜向群、南大教授陈友华
社会转型期养老观念需改变
文汇报:对老人的赡养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对于赡养,国家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姜向群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条款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述义务已经明确地构成了赡养的内容。从传统的角度去理解,对于子女来说,老人辛苦大半辈子养育儿女,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的责任。不过,由于社会转型,家庭结构迅速变化,子女的人数减少、中青年流动增强,老人独立生活的现象很普遍,与此同时,子女工作压力加大、生活负担沉重,家庭赡养能力在快速下降。
陈友华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了赡养的内容,至于赡养标准,无论是物质赡养,还是精神赡养,没必要也不能限定得过细。因为中国这么多家庭,每家的情况都可能不同。物质赡养上,各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赡养标准肯定也不能一样。即便同一个地区,富裕的家庭和贫困的家庭,他们的需求和支付能力也不一样。精神赡养的标准规定更难,因人的主观感受而异,有人认为子女一个月看望一次老人就够了,有人觉得天天看都不够。还有一些受客观条件限制,比如子女出国、确实很难常回家看看。我个人认为,让老人有饭吃、有衣穿、有房子住,这是赡养父母必须要达到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更高标准的物质赡养,以及精神赡养,需要视各家庭的能力而定。
文汇报:很多人说,对于那些“甩老”的子女,我们现在几乎对他们没什么处罚的办法。您同意这种观点吗?
姜向群:不同意。“甩老”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者怎么会没有惩治措施呢? 不肖子女侵害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赋予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当然要制裁,若情节严重,还有可能依据 《刑法》 中的遗弃罪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当然,部分被侵害的老人没有提供证据的能力,有些失智失能老人甚至没有报案的能力,但此时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都可以出面,替老人维权。
陈友华:我觉得对于“甩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棒打子女,而忽略了养老问题的复杂性。我们现在要建立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亲子关系,父母抚育子女,换来年老后子女赡养老人的权利。子女“甩”老人,是因为老人过去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抑或是子女丧失了照顾老人的能力?还是子女有能力故意躲避? 这需要区别对待。当然,第三种情况应该被社会严厉谴责和处罚。
养老的复杂性,还在于我们正处在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阶段。传统社会的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主要靠家庭,而现代社会的经济供养主要靠社会,即养老金。在现代社会,基本经济供养的责任主体已经转变成为政府,这是与传统社会基本经济供养的责任主体是家庭不一样。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共同体,此时养老主要由家庭与子女承担。今天,我们所处的社会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思维方式与做法去要求现代社会的子女。即便在过去,也有“久病床前无孝子”,更何况是现在?
政府应通过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老有所养。此外,在现代社会,该转变的还有老人的心态。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老年人对子女的情感依赖程度较重,子女的远离容易让他们感到内心空虚,而独生子女时代老人对子女的付出也远超以往,但老人还是应体谅当今上有老、下有小,还要在职场打拼的子女,对赡养特别是精神赡养看开一点,尽力做到自尊、自强、自爱,规划好晚年生活。
强制性法律治孝使用需谨慎
文汇报:如果这个养老院成功解除了养老服务合同,那么之后谁来承担起老人的照料责任呢?
陈友华:这需要进一步调查,子女到底是因何原因“甩老”。如果子女因为躲债、伤病或者贫困等状况,连自身都难保,那他哪有能力照顾老人? 国家是不是也应该出来兜底? 如果子女有能力,还是应该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让子女承担起包括精神赡养在内的应尽责任。至于究竟选择在家养老,还是在机构养老,抑或是住院治疗,则需要视老人的身体状况而定。
姜向群:把一切责任推给养老院肯定是不行的。若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养老院和老人之间已经没有法律关系,照料老人的法律责任在子女身上,需要各方尽快找到子女。在完成交接之前,养老院根据道义照顾老人。很多人想知道,若是合同解除后,老人出了问题怎么办? 其实,责任很明确,谁在老人出事这件事情上有过错,谁来承担责任。
文汇报:我们应该如何遏制“甩老”?您觉得,在我国,究竟是以以德治孝为主,还是以依法治孝为主?
陈友华:出于无奈的“甩老”可能不只是个案。如果中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高一点、保障水平高一点,就解除了子女赡养老人的物质之虞,就不太会出现“物质甩老”。杜绝了“物质甩老”,只要父母和子女没有闹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没人会故意“精神甩老”,这毕竟是传统道德的要求。
我一直认为养老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既然是道德问题,就不应该简单地靠法律细化来解决。举几个例子,常回家看看如果规定频率,有些子女和老人矛盾很大,回去只会增添更多的不愉快;有些赡养诉讼即便老人赢了,当看望老人成为强迫,感情只会雪上加霜;还有些地区推行子女和老人签赡养协议,原本和睦的关系可能也会变得别扭。
姜向群:传统上养老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大多数不孝的行为通过道德教化可以扭转。但对社会上某些人而言,宣教或许根本不起作用。此时,作为孝道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手段理应走上前台,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家庭关系很难得到优化。其实,法律手段对被惩戒子女身边的人而言,不也正是一种宣传教化吗?“甩老”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了,很难再把它当成个案来看。在社会转型之时,我们越来越需要使用法律手段,解决养老中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