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上海法学教育应立足上海看中国,立足中国看世界,不管在顶层设计、人才培养还是科学研究发展方面,都要紧跟国际前沿,以更积极、更开放、更国际化的态度办学,提高自身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不仅是出于上海法学教育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使命和义务,也是不断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式发展的重要路径
城市发展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上海“十三五”城市发展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上海法学教育亟待供给侧改革。在笔者看来,法学教育在“十三五”时期是一个调整和增长并行的特殊阶段,而调整的重点在于服从“十三五”城市发展战略进行结构与体系调整。上海要主动争当优化法学学科结构和布局的试验区。统筹资源、提高层次、优化结构应是下一阶段上海法学教育体系改革调整的重要任务。
一是学校本身要主动寻求转型升级,打破学科分类的传统做法,调整法学学科专业结构,拓宽学科门类,拓展创新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增值服务领域,在学科专业交叉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寻求新的生长点,重视特色发展和错位
发展,培育良好的法学教育生态。二是要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层次,应当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尤其要重视高水平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解决法律人才结构性过剩或短缺的问题。三是可通过合并组建、新设增设、调整撤并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办学质量过硬的精英院校,或在研究细分领域有专长的大学法学院,建设世界级的高水平法学名校,或可通过调整重组,将一部分不符合行业要求和社会期待的人才培养“小作坊”归并到优势法学学科教育资源中。一来可以较好地解决同城同学科不同层次院校间相互“挖人”而影响名校优势学科与外城同学科竞争实力受损的问题,从而为建设“双一流”的战略目标奠定良好的氛围;二来亦可通过建立上海法学教育合作平台统筹上海法学教育资源,探索大学联盟的实体化或虚拟化运作,优化上海法学院校布局结构,引导上海法学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
在常规化发展道路上“独辟蹊径”
应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常规化发
展。之所以提出人才培养的常规化发展这个概念,不仅是因为人才培养需要遵循其内在基本规律,更是因为这是一所高校必须做好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往往越基础的工作,越是艰辛、越需要长期坚持,且不容易在短期内取得显而易见的成绩。必须始终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作为高校发展的首要任务。同时,在常规化发展道路上要“独辟蹊径”,这就是一所高校的特色和创新,而特色和创新则要落实到服务上海“十三五”重大战略规划上来。培养适
应上海城市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是上海法学教育服务“十三五”城市发展的基本落脚点。
结合四大中心、科创中心和自贸区的法治保障环境建设,要重点培养一批有人文底蕴、有素养、有眼光、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法律人才,也就是“全能型人才”。譬如:对接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提出了“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更高要求;上海的科创中心建设需要大量既精通国内、国际或区域性法律
规则,有广阔的法学基础领域知识背景,又熟知特定专业领域的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法治人才;自贸区建设对法律实务人员要求也不仅限于单纯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知识,更要求从业人员对国际经济贸易、税务、海关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升;特大城市安全需求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安类人才培养层次等等。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到上海城市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在培养方式上,功夫在“课堂”外,要重视人文底蕴、人格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培育。
要具备引领区域发展的世界级实力
高校服务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其必要性和可能性毋庸赘述。对于上海法学教育而言,除了为上海社会经济建设输送合适的法律人才外,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切入:
法学研究要以更自觉、更积极的姿态支持并参与上海社会经济建设。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需求,着眼于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转型时期出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要大力培养优秀法治智库人才,通过建设中国法治战略实施研究中心,从制度上鼓励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参与智库工作,为政府决策和执行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更好地发挥高校智库作用。
推动“产学研”结合,为上海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现实保障。要引导教师和科研人员走出校门,畅通高校与实务部门的沟通渠道;建设完善法学科研工作的递进机制和评价机制,建设完善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反馈系统;做好科研成果的转化,使更多的法学研究成果从理论形式上升到制度操作,并利用高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平台更好地补充社会资源。
当然,上海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应当仅仅停留于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更应努力具备引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世界级眼光、胸怀和实力。为此,上海法学教育应立足上海看中国,立足中国看世界,不管在顶层设计、人才培养还是科学研究发展方面,都要紧跟国际前沿,以更积极、更开放、更国际化的态度办学,提高自身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不仅是出于上海法学教育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使命和义务,也是不断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式发展的重要路径。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