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六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仍可十倍索赔”。记者了解到,最高法院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消费者可提出十倍于食品价款的赔偿金。这两项法规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兴起,这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但直至“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也在法学界引发了长久的争议。法律界认为,此次最高院的态度无疑将终结争议,显示“消费者权益高于一切”。
不过,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尤其是由此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是否被视为适格消费者?司法解释目前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勇健庭长表示,职业打假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我们还在进一步研究,没有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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