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张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06年12月只身离家外出。2007年2月,曾某在上海打工期间与牛某相识并同居,于2008年、2009年在上海市某医院生下两个儿子。2009年4月,曾某返回石河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双方无子女”。随后,曾某与牛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
由于两个孩子是在曾某未与前夫离婚时,与他人所生,因此孩子户籍登记时就遇到了麻烦事。为了上户口,曾某带着孩子和牛某先后做了亲子鉴定和公证,最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张某非亲生父子关系,与牛某系亲生父子关系。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孩子的亲生父亲为牛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庭后解释称,两个孩子虽出生于曾某与牛某缔结婚姻关系前,但曾某与牛某均认可孩子系双方亲生子,并经有关机构进行DNA科学鉴定确认,故法院对孩子与牛某之间系亲生父子的关系,予以认定,排除第三人张某与两孩子之间有血缘上的父子关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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