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通话录音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海二中院撤销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国内5位知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张明楷、刘明祥、周光权、林维就该案进行了一次论证,集体认为丁强的行为的确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到了2013年12月19日,宝山区法院再次就丁强案作出的“(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丁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前的“犯合同诈骗罪”被拿掉。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得知,就在“(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下达后,上海振昌派驻泰州振昌的财务部长陈某兰,曾就该结果打电话咨询了案件审判长张军(化名)。
记者在获得的陈某兰与张军的通话录音中听到,陈就此判决表示疑惑,但张军回应:“我们的意见不是判决书的意见,只能这么说,宝山法院的意见肯定不是判决书的意见。”
录音中张军还提到:“我们上层把不住的事情,都控制不了的事情,不要说,我这个小小的法官,这案子,已经掺杂了太多其他的东西了。”张军并坦承:“作为我们基层法院来说,也没办法。”
通话最后,张军告诉陈某兰:“我们宝山法院肯定是没什么办法了,只好这样讲了。”
近日,记者见到了陈某兰。据陈介绍,她此前也在司法系统任职,退休后,被上海振昌聘请担任财务人员。
陈某兰向记者证实了通话的真实性:“我一开始根本没有想到录张军的音,只是想问问案子的情况,但他说道‘基层法院都是上面牵着鼻子走的时候’,我觉得这个案子有猫腻,才让我徒弟拿来录音笔。”
陈某兰还说,这份通话录音后被上海振昌送到了纪检部门,2014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在上海巡视期间,她还专门被巡视组人员叫去,询问有关录音之事。
“宝山区检察院也知道这份录音。”陈某兰称。另有知晓此案的人士介绍:“张因为录音的事,写了好几次检查,搞得很被动。”
另外,就在“(2013)宝刑重字第1号”判决书下达后不久,宝山区检察院就该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抗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也拿到了这份“沪宝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
宝山检察院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刑事重字第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多名关心此案的人士,原以为这次抗诉会给案件带来转机,但2014年12月9日,上海二中院下发“(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注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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