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拿出了一份《协议书》作为证据,并称:之所以有这份协议,是因为魏老师生前拒绝对由郑女士继承遗产进行公证,与其闹翻,后来在学校见证和协调下达成了协议。这份《协议书》证明了魏老师生前不愿将遗产立给原告郑女士。
法官试图还原当时的情形,另一位证人陈某出庭。他说:“2012年7月份的时候,魏老师生病住院,那时候要写一份遗嘱,那一天下午到的人蛮多的,有她的学生,还有我,当时民革的两位律师到医院来做公证,后来基本都谈得差不多了,最后一点结尾工作没有做好他们就走了,准备后来完善一下,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魏老师否定了此事,不愿意公证了。”
当被问及公证内容时,陈某说:“遗嘱内容主要是将她的财产(存款和房子)都给原告郑女士,原告是回避的,没有在场,到走廊上去的。据我了解,原告郑女士经常照顾魏老师的。住院期间我去看望她时,郑女士都在场。”
当被问及魏老师不立遗嘱的原因时,陈某说:“我不清楚,据我了解,可能是魏老师这个人心思比较活络,8月份有段时间,魏老师认为自己病可能会好,认为会有奇迹发生,可能不想将财产给掉,想自己管。”
最后一位证人出庭了。同为魏老师学生的莉女士陈述:“从学校毕业出来,我们一直都跟魏老师有联系。1986年,魏老师身体不好,原告郑女士主动提议说帮忙照顾。”
“2000年魏老师在家摔了一跤,原告郑女士通知我们去看望,她也在医院陪夜,从这个时候开始,原告每周都要去魏老师家,如果她没有时间会打电话给我,让我买点菜送过去。魏老师和原告家人都认识,原告过年会带魏老师去家里过年,后来(魏老师)过生日还有换房子都是郑女士在忙,我跟着去过三次,另一个同学跟着去了两次,奉贤、青浦到处跑的。”
“到2010年,魏老师已经不能走路了,到六院住过几天,后来又到华山医院看过,长征医院也看过,到医院看病,出租车费、吃饭什么的都是原告郑女士付的。一次去华山医院,坐公交车,原告是将魏老师抱着上去的。”
当被问及魏老师生前是否对财产有过交代时,莉女士说:“都是给原告的啊,存折都在原告处。魏老师把原告当女儿看,一直说没有钱让原告垫付,还说出院了要住到原告家里去。魏老师平时很节约的,我陪她出去,去过三次,每次去都是原告买单,钱看得挺重的。”
此时,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一个观点:原告郑女士如果真像其所说从1986年开始照顾魏老师,该行为是值得赞赏的,但原告现在要求得到全部遗产,应属不合理。
姑且不论魏老师生前未立下遗嘱给郑女士遗产,单是魏老师作为孤老这点,其许多朋友都对其照顾很多,学校给了孤老补助金并且不定期去探望,居委也帮忙照顾孤老,当然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只希望求得公证,不涉及遗产,但如果都像原告郑女士一样主张继承,魏老师会有很多继承人。
而原告律师陈述:郑女士不仅仅是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实际上已经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照顾义务,魏老师生前跟许多同学都说过,原告像其女儿,也说百年以后会有所交代。原告应当享有遗嘱继承的法定权利,如果口头遗嘱不成立,结合魏老师多次表达的意愿,原告应当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分割遗产时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的份额。
法院最终认为: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郑女士作为一名学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依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考虑到被继承人是孤老,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原告郑女士继承被继承人魏老师存折内的存款48万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房产收归国有。
庭后,郑女士又要去忙魏老师的葬礼,她只想快点让魏老师落葬。她的一生与魏老师结缘,这又岂是金钱能够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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