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南京饿死女童事件还历历在目,近日,南京一男童疑似受虐的图片再次引发舆论关注。4月5日凌晨1时许,南京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受害男童施某则在警方协调下,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在这起南京养父母虐童事件中,据称“男童养父母都是高知群体”,这更加启示我们,虐童与财富无关,与职业无关。
收养孩子不是一件易事,需要很多的付出,甚至还会面临很多烦恼。不管怎样,不能虐待孩子,这是一道必须坚守的底线。虽然真相还在路上,但就目前已经浮现出来的事实来看,当事夫妇的行为确实不当,已经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和道德。
如果说当事夫妇的心理存在问题,那我们想问的是,其心理问题到底是现在才有,还是一直都有?如果是一直都有,那就涉及到收养资格问题。收养孩子,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精力和财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能力。那些存在严重心理缺陷的人,是不具备收养条件的。国外对于收养人的心理能力就十分重视。比如在法国,收养人需要接受社会心理评估,评估合格才可以收养。我国《收养法》指出,收养人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但并没有明确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能力。这也启示我们,应对一些关键条款进行细化,比如抚养能力问题,这个“能力”应该具体化。有人呼吁,对收养人进行心理评估,我认为这是完全有必要的。
抚养孩子是一件很复杂的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也是存在变化的,即便当初通过了心理评估,也不代表以后就不会产生心理问题。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曾经印发通知,要求建立涉外收养跟踪反馈制度。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收养关系形成后养父母对孩子是否存在虐待,相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监督。”不仅是涉外收养,涉内收养也需要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如果有了跟踪反馈制度,很多问题就会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得到制止。
犹记得2012年轰动一时的“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事件”,也是因“有图有真相”而广受舆论关注。警方最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颜某刑拘。这也怪不得警方,因为“虐待罪”针对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幼师颜某虐待学生,并非发生在“家庭”内部,因而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受害人应达到“轻伤”伤情。一些虐待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虽然在图片上可以展现出伤痕累累的效果,但在法医学上却可能并未达到轻伤。这就是很多虐待事件最终都能逃脱法网的制度漏洞。能坐实有虐童行为的颜某,也在舆论喧嚣过后,未被追诉。
此次李某之所以被警方认为是“涉嫌故意伤害”,原因恐怕也在于:“虐待罪”或是别的什么罪名,实难将加害人绳之以法。只要有了轻伤的法医鉴定,“故意伤害罪”就有了证据基础。虽然这起事件中施某构成轻伤,但有更多的虐待事件,因伤害结果达不到轻伤而止步于司法程序之外。
当然,“故意伤害罪”的“轻伤”要求,并不是为虐待行为而准备的。但相当数量的虐待行为被排斥在“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外,却是人为的。这一立法的漏洞还在于,对于孩子来说,是否只有皮肉之伤才称得上是“严重后果”,而心灵的创伤就可以忽略不计。该案中的受害男童施某就被老师发现出现了“惧怕人群”的症状。事实上,身上的伤痕会逐渐消退,心里的伤痕却很难一一抚平。
警方目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当事人,但从媒体报道的案情看,此案已涉嫌虐待,而非仅仅是某一天的故意伤害,孩子身上留下的伤痕,很多是陈年旧伤,而不是一次伤害留下的。据报道,从去年开始,老师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不久前又发现孩子耳朵出血,才发现问题严重。
从《刑法》角度看,虽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要比虐待罪量刑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家庭成员间的故意伤害,很容易逃脱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是以身体受伤程度量刑,因此,如果身体受伤程度轻,或者伤势已好难以取证,实施故意伤害者,就可能处以很轻的处罚,甚至逃脱处罚。此案中,孩子的受伤被判定为轻伤,因此对其养母的处罚不会很重,而这对孩子身心造成的影响,远比肉体的伤害更严重,不能忽视养母对其长期的虐待。
事实上,由于我国只有“虐待罪”,没有“虐童罪”,且“虐待罪”限定在家庭生活成员之间,而且量刑较轻,因此,对孩子的权利保护,还有些苍白乏力。对于家庭中的虐待,往往以故意伤害追究责任;而对于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诸如老师虐待学生、其他成人虐待幼童,也往往以故意伤害,甚至寻衅滋事追究责任。
因此,要切实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权利,我国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一方面,虐童罪不能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应扩大到所有虐童行为,包括教师虐待学生;另一方面,要提高虐童罪的量刑,目前的虐待罪,没有分受害对象,而对儿童的虐待,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因此,在虐待罪基础上,增设虐童罪,可以引起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视,也加大对虐童罪行的惩处。
在传统观念中,自己的孩子也好,收养的孩子也罢,似乎都是父母的私有物品,想打想骂皆在一念之间。但事实上,虐待儿童从来都不是家事。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均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
可为何虐待儿童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呢?就在于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遭遇了现实的尴尬。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被虐待的孩子,往往会出于畏惧,或是完全不懂事,或是出于血缘情结,往往不能提起有效的起诉。这就是说,大量不触犯刑法的儿童虐待行为,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如此现状,自然无法保护好儿童的权利,也无法形成必要的震慑力。
或许,正是意识到这样的现实尴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去年年底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这的确是一种进步,但也只是“厘米进步”,因为其有一个前提条件叫“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这如何认定、需要多长时间等现实问题,都会减损“检察院起诉”的可操作性。
就如今而言,虐待儿童犯罪往往需要依靠媒体曝光才能赢来必要的权利保护,这是很尴尬的。对虐待儿童犯罪而言,还应回归到常态的权利保护上来。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还需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并对具体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如此,儿童的权利方可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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