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征南)昨天,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二审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内蒙高院官方微博@北疆法声对庭审进行了直播。对于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辩护方认为被告具有自首等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赵志红表示自己经历10年改造,希望法院在量刑上能再做考虑。预计二审将持续两天。
赵志红称10年改造已改变自己
昨天上午的公开庭审部分,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即赵志红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以及1998年11月13日下午、2000年3月4日下午,赵志红先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撬门进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盗窃现金共计2980元。
对上述案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认定的三起案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志红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昨天公开庭审的最后,赵志红表示,10年前被抓时他认为自己罪大恶极,不可原谅,但经过10年的改造,自己身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希望法庭会在量刑上再做考虑。审判长提醒赵志红,表示涉及个人辩护的这一要求要留到审理完所有案件事实时才能考虑。随后,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中涉及受害人隐私问题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其中明确指出,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
2月9日,赵志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在一审的最终陈述中,赵志红曾表示法律的意义在于挽救每一个失足的人。他愿意用劳动创造财富,回报社会,重新做人。辩护律师认为这透露出赵志红的求生心理。
一审被判死刑后,赵志红于上诉期内书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等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应获从轻处理。不过,一审法院对此曾表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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