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用餐高峰时公用水壶使用很频繁,某饭店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公共水壶的使用问题,相邻两桌的消费者打斗起来的案件。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2月23日20时许,王某与友人在徐汇区一商场内的某饭店用餐,因为饭店公用水壶的使用发生纠纷,王某将邻桌的卜某(澳大利亚联邦国籍)面部戳伤。卜某报警后,王某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经鉴定,卜某前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同年7月1日,王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害人卜某说,案发当日,与王某同行的一名女子吴某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该女子还使用重物击打其头部,卜某一下子从座位上站起来,随后王某使用筷子戳伤了卜某的面部。
被告人王某说纠纷发生时,其以为卜某想殴打吴某,后其使用筷子不小心戳伤卜某的眼角,没有击打过其头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徐汇区法院多次工作,被告人王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卜某12万元,并将该款交由法院代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案中被告人王某持凶器伤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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