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数量繁多,但性质界定不清、监管责任不明,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灾区。昨天发布的《2014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4年借理财产品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继2012年首发、2013年集中爆发之后持续高发,达到27件,案值27.1亿元,较2013年同比上升145%和80.7%。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理财产品多达数万种。大量金融犯罪在理财产品领域高发,反映出社会公众理财需求旺盛,也折射出这一市场的混乱。”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眼下不仅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各类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也以各种理财产品名义募集资金,造成市场上理财产品鱼龙混杂;而多数市民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购买依据仅是销售人员的介绍或书面介绍,难以认知理财产品的性质与风险。
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目前理财产品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但其他主体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投资者往往在遭受重大损失后直接诉诸刑事途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不高。
在对案件梳理后,检察官发现,不少案件中有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参与设计和销售虚假理财产品,“正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接受日常监管,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但不少从业人员却利用公众信赖,为获取佣金等利益,对外销售非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尽管去年监管部门加强了查处和管理,但继泛鑫系列案后,又出现了多起金融从业人员参与的重大案件。”
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金融业务相互交叉融合后,与监管模式之间的隔阂日益加大。“这对矛盾在理财产品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理财产品跨行业销售已十分普遍,借用额度的通道业务也有较大规模,但具体监管却不明确。”检察官介绍,在多起非法集资案中,犯罪分子多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由于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空白,导致有关方面往往等到案发后才能查处。“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往往关系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重大经济利益,动辄牵涉社会稳定问题。”检察官建议,对于乱象重生的理财产品市场,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应通过出台法律法规明确游戏规则尤其是底线规则,如界定产品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等责任,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审查、强化监测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等。检察官还建议,监管部门应借鉴先进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经验,逐步由准入环节的监管调整到行为监管,减少金融活动中具体的行政干预,提高市场在金融要素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培养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文汇报记者 刘栋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