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电闪雷鸣,普降暴雨,市内多处积水,不少市民感叹上海成了“海上”。
当大雨造成路面积水时,车辆涉水行驶往往会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而车主如果依据投保的车辆损失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都会依据保险条款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约定,对此类纠纷采取一概拒赔的态度。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告知车主,在投保车损险后可以加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该保险才对车辆涉水行驶时造成发送机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车辆涉水行驶损坏发动机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识”早已经深入人心。
那么,因行驶中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又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车主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么?
纠纷:
卡宴涉水损坏遭拒赔
2014年,郑先生驾驶其保时捷卡宴越野车途经某高架桥下地段时,因遇暴雨路面积水等原因,车辆遭受水淹后无法行驶,造成发动机和配件损坏。
该车已投交强险、车损险(保额为139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随后郑先生向投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进水损坏系免责条款中列明的免责事由,且郑先生并未投保 《发送机特别损失险》,因此不予理赔。
无奈之下,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车辆因暴雨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可免除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了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发送机进水后导致的发送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事由,并在投保时向郑先生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据此认为保险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无需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基于我方对保险条款的熟悉,在法院根据投保单签名既已认定保险公司向郑先生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我方引导法官将争议焦点变更为:
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因暴雨致车辆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车辆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哪个保险条款。
结合保险实务经验及对保险条款的熟悉,我方提出:虽然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郑先生作了明确说明,但该免责条款与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有冲突,应当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之相关规定,适用对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所受的损失应为车辆损坏的一部分。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案事故发生时,降水量达到大暴雨的程度,虽然保险车辆是涉水行驶,但这是因行驶途中遭遇暴雨所致,与天气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驾驶人员操作失误涉水或故意涉水行驶不同,因此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应认定为暴雨。
该意见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院采纳,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全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提醒:
惯例未必合理合法
保险在我国属于“舶来品”,与国外保险制度的悠久历史相比,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引进的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本土化”的取舍,导致保险行业的惯例与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冲突,车辆涉水行使导致发动机损坏就是保险行业中常见的“惯例”之一。
在此情况下,要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破解理赔难题,必须在谙熟保险原理与实务的基础上,跳脱保险从业人员的定式思维,转换思路解开症结,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起诉后法院要求赔付
据媒体报道,近日深圳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私家车在暴雨中涉水行驶致发动机进水受损引发的保险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暴雨涉水行使致发动机进水不在保险免责范围内,支持投保人的诉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12万余元的维修费。
原告贾某是粤 BY5G××号小轿车的所有人,于2013年10月15日,与某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签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 和 《机动车保险单》,约定保险车辆为粤BY5G××号车,保险责任为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等,保险期限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并交纳了保险费。
2014年5月20日,原告驾驶粤该小轿车因暴雨在大亚湾西区行驶时熄火,随即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出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小轿车在惠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4S店进行维修,并为此支付维修费125774元。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理赔,但被告以" 发动机进水不属于保险责任" 为由拒绝理赔,原告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涉案车辆因暴雨涉水行使致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是该案件的焦点问题。
原告贾某驾驶粤 BY5G××号小轿车于2014年5月20日因暴雨在大亚湾西区行驶时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的约定,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而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是保险责任的范围。
当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同一事实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不一,因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免责事由中,不应包括因暴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坏。
故本案中“涉案车辆因暴雨涉水行使致发动机进水”不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就涉案车辆损坏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贾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25774元。
而查询近年来发生的类似案件,各地法院一般均支持车主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赔付的诉求。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元武 陈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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