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11个月的小清(化名)生病咳嗽几天后,就口吐白沫,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没了气息。小清的母亲得知这个噩耗后伤心不已,认为是照看小清的何先生夫妇害了小清,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约106万元。小清母亲的索赔是否能得到支持,何先生夫妇是否对小清的死负有主要责任呢?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
女婴因病死亡
母亲索赔106万
原告常女士是小清的母亲。2013年1月,常女士和男友非婚生育了女儿小清。两人没有结婚,照顾小清也很不方便,于是在小清3个月时,常女士通过男友的父亲认识了何先生和他的妻子姚女士。何先生夫妇表示愿意代为照顾小清,当年4月下旬,常女士经过与何先生夫妇协商一致,决定将小清全日寄养在何先生夫妇家,寄养费为每月6000元,由常女士男友的父亲按月代为支付,小清的吃穿玩用以及看病等费用由常女士另外支付。
根据常女士回忆,小清被寄养前身体状况良好,很健康,她每周一也都会到何先生夫妇家看望女儿。
然而,噩耗突然传来。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常女士突然接到姚女士的电话,说小清不舒服,已经在去医院的路上了。常女士立刻赶往医院,可是一个小时后,常女士却得知小清已经死了,是在到医院前就已经死亡了。
常女士不敢相信活泼可爱的女儿会突然离世,但是赶到医院后,小清真的已经没有了呼吸。常女士伤心欲绝,她质问何先生夫妇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在发现小清不舒服后不送往最近的医院救治?常女士怀疑小清的死并不简单,她在报警后提出要对小清的死因做司法鉴定。
去年2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清的死符合上呼吸道感染、间质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系统衰竭。
常女士认为,上呼吸道感染、间质性肺炎都是常见病,如果婴儿得了病,监护人通常会高度重视并且及时送医。可是小清却在被送到医院就医之前就已经死亡,结合小清的死因以及何先生夫妻舍近求远送医的行为,常女士觉得,他们对小清的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疾病才是“真凶”
判被告赔偿10.2万
常女士将何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可能发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等费用约106万元。开庭当天,何先生夫妇并没有到庭应诉。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2013年12月中下旬,何先生夫妇就发现小清有咳嗽等症状,但是他们没有把情况告诉常女士,也没有把小清送到医院就医。直到2013年12月23日上午7点左右,姚女士发现小清病情加重,口吐白沫,才将她送往医院,并让何先生打电话通知常女士。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也记载,小清来院时已经死亡。经过尸体解剖后,鉴定结论为,小清的死符合上呼吸道感染、间质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常女士的女儿小清寄养在何先生夫妇家,何先生夫妇发现小清身体不适后没有及时通知她的监护人,直到发现小清病情加重才把她送医院,所以何先生夫妇对小清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但是,小清的死亡原因是上呼吸道感染、间质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且何先生夫妇发现小清病情加重后已经把她送往医院,也通知了常女士,两人对小清的死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依法赔偿常女士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对于常女士要求何先生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的诉讼请求,何先生夫妇应该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常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办理丧葬事宜可能发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等费用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何先生夫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常女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月10.2万元,驳回常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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