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2.5万元“渠道费”,儿子愣是连重点高中的入学考试资格都没能得到,黎女士愤然将教育咨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到法院。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教育咨询公司被判向黎女士返还2.2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连带偿还责任。青年报记者卢燕通讯员章伟聪
“推荐名额”要收渠道费
2013年11月,黎女士与凯悦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凯悦公司为黎女士提供教育理念、家庭教育目标、子女教育规划等全方位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承诺为黎女士儿子获得名校入学考试资格。签约后,黎女士付款25000元,凯悦公司出具了名为“推荐名额渠道费”的收据。
去年2月,某高校附中在本校招生网上发布公告,表示学校自主选拔网上报名已开始,欢迎有意向的初中毕业生报名,学校将在已报名的同学中遴选部分同学参加“综合素养调研活动”。黎女士随即将儿子参加该校自荐报名的QQ登录号、密码及报名号告知凯悦公司,凯悦公司确认收到信息。之后,黎女士没有等到通知,儿子未能参加该校“综合素养调研活动”。
去年11月,黎女士将凯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到法院。黎女士认为,《服务协议》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面试资格,有违公平竞争的教育原则,凯悦公司收取“推荐名额渠道费”没有合法依据,要求确认《服务协议》无效,返还已支付的25000元,凯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返还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公司:没有走“后门”
凯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则认为,首先,双方所签协议主体适格,目的合法,没有原告所说的“托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手段和意图,不存在无效情形。其次,签约后,凯悦公司向原告提供了指导填写学生信息表,接受、评估学生各类资料,确认学生特点并进行推荐等工作,其间没有违约行为。再次,原告是因为儿子可以作为特长生被推荐进入另一所高中而想终止合同,根据协议,这种情况下原告所付费用不予退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近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凯悦公司返还原告黎女士22000元,凯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黎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未辅助服务理应赔偿
主审法官陈婷婷表示,虽然相关证据表明凯悦公司收取的是“推荐名额渠道费”,但从《服务协议》内容看,双方建立的是教育咨询服务合同关系。签约后,凯悦公司收取学员资料并指导原告提供学员各类证书等,属正常的报考筹备工作。原告并无证据表明双方约定通过凯悦公司的“特殊渠道”为原告儿子谋取名校面试资格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服务协议》无效,法庭难以支持。
陈婷婷说,庭审中原告表示,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请未获支持,则请求法院依据凯悦公司未提供协议约定的任何服务,支持其另外两项诉请。法庭认为,凯悦公司自认某高校附中是双方确认的目标学校,但在收到原告儿子参加该校自荐报名的相关信息后,凯悦公司并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辅助原告儿子参加该校自主招生相关考试的服务,或采取过相应措施。原告儿子最终未能被遴选参加该校组织的“综合素养调研活动”,凯悦公司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对原告儿子考入目标学校产生不利影响。
陈法官表示,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但凯悦公司为原告提供了部分咨询及指导服务,因此,法庭酌定凯悦公司返还黎女士22000元。同时,凯悦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凯悦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均为化名)
青年报记者 卢燕 通讯员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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