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停在小区车棚里,过个夜不翼而飞。业主朱某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物业公司则以车棚系自管式的,并无专人看管不愿赔偿。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该物业公司赔偿朱某损失8000元。
2014年12月15日早晨,住在本市安远路一小区的朱某准备取摩托车去上班。走到停车位时傻了眼,摩托车不见了,朱某赶紧报了警。警察到场后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在凌晨4时许,有人从小区内推出一辆浅色、无后备箱的摩托车,样式和颜色与朱某的失窃摩托车相同。后因与物业交涉赔偿未达成一致,朱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损失2万元。 法庭上,该物业公司辩称该车棚是自管式的,并无专人看管。监控也未发现失窃车辆开出小区,怀疑摩托车是在车棚内被盗,不认同朱某的诉请。朱某拿出了物业公司收取的2014年度全年物业费、全年摩托车停车费证据,并证明了摩托车价值3.2万元。管段民警也向法院讲述,根据监控录像及小区居民陈述,小区内推出那辆摩托车就是失窃车辆。民警在调取监控录像后也给物业看过,还批评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疏忽,监控显示事发时小区大门敞开着。
法院认为,朱某是该小区住户,与小区物业公司存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朱某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应享受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应恪守职责,尽心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而朱某摩托车失窃当日凌晨,小区大门未关闭。深夜有人推摩托车出门时,值班人员亦未做相应询问,管理制度上漏洞较大,应认定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存有瑕疵。遂法院根据朱某购买摩托车的时间长短、新旧程度折旧及物业公司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酌情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朱某上述损失费。
作者:郭娜;李鸿光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