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中小学生中华优秀文化主题月系列活动日前启动,小朋友现场观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顾绣技艺。 本报记者 叶辰亮摄
上海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十个年头,首部非遗保护地方法规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了对非遗进行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分类保护建议。
自十年前启动非遗保护工作以来,上海的非遗名录日渐充实。全市现有石氏伤科、海派玉雕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5项、代表性传承人94名;有练功十八法、金山农民画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20项、代表性传承人539名;有区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400余项、代表性传承人700余名。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燮君表示,经历了十年的密集申报,现在和今后的非遗申报难度变大,可选择的项目和可确定的传承人正在减少。“以前常有多人竞争成为传承人,现在的问题在于找不到传承人。”薛明扬委员认为,非遗保护工作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今后的重点应该放在保护上。
“保护”是这部名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法规草案所提的第一关键词。草案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一章,草案提出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分类保护。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草案对传承和传播的具体措施作了细化,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并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草案还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遗保护基金,捐赠非遗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
文汇报记者 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