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记者近日采访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对方就城乡居民所关心的医保问题,回答了提问。
1. 问:上海为什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何意义?
答:按照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6年起,上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上海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上海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 问: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有何条件?
答:凡未参加上海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①具有上海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②具有上海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③上海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④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3. 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居民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如何设置?超过部分,如何支付?
答:2016年,上海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②住院。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4. 问: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为:
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
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
19-5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上海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