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严格检查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抓住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机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严格惩戒
◎经查实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民办学校核减5-15%招生计划。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经查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党员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给予教师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要求进行。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