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祝越 通讯员陈高勇) 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会议并讲话。
据介绍,会议通过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对本市有关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等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条例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条例修正案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市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举行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首次宪法宣誓仪式。
殷一璀指出,会议通过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对本市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
是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依法有序平稳实施、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条例修正案内容的宣传解读,对公众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帮助公众准确理解国家的“全面两孩政策”和本市条例;关注出生人口变动趋势的预测,关注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的满足,关注新老政策实施的衔接,共同把这一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好。
殷一璀说,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是本届常委会通过的第三个打包修法决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决定通过为契机,高度重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保证公民和企业办事更加便捷,各项权利依法实现;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保障市场秩序和城市管理。
殷一璀强调,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标志着2016年度工作将全面启动。她希望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委员会成员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有力推进全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攻坚克难,精准发力,着力破解问题瓶颈;进一步统筹安排,有节奏、有重点、有成效地推进每一项工作;进一步强化探索创新,优化流程、规范标准、提高质量,促进上海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姜斯宪、蔡达峰、郑惠强、吴汉民、洪浩、薛潮出席会议。副市长翁铁慧、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产假增至128天 陪产假10天
上海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完善婚产假天数,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祝越 陈青
2015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但对于原先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今后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产假也将从3天调整为10天。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表示,按照从新从优原则,今年1月1日之后、3月1日之前,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生育子女的,可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的规定补享“新政”。
重组家庭生育限制放宽
此次修改条例除了解除“单独二孩”的限制,也适当放宽了重组家庭的生育限制。按照新条例,如果重组家庭夫妇双方婚前已各自有两孩,仍可再生育共同的子女。
《修正案》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指导精神,明确了三种情况都可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为: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此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婚产假天数有增无减
新修改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取消晚婚假这一福利,可能会引发今后晚婚人群的不满。”市卫计委主任邬惊雷表示,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 《条例》 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们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
此前,在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各省市一般都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30天或60天的晚育假。上海原来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目前,本市大部分女性的初育年龄(2014年为28.66岁) 已大大超过晚育年龄,享受了30天晚育假。为了更好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修正案》 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再享受30天生育假。这也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胎妈妈,还是二胎妈妈,都可享受至少128天产假。
配偶陪产可享10天陪产假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各省市通过地方立法都规定了晚育护理假,假期各不相同,有3天、7天、10天、15天等。“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邬惊雷说,《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而对于假期的具体天数,论证过程中也曾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计生条例》 时明确配偶陪产假,并在原晚育护理假基础上适当增加配偶陪产假天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增加配偶陪产假天数已经成为社会和广大市民的普遍共识,有利于体现男方参与以及男女平等。目前,各省市对配偶陪产假都已经或考虑适当增加。
在调研论证过程中,社会普遍认为本市原晚育护理假3天太短。目前,本市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一般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7天左右,剖宫产率约50%,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高龄孕产妇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综合考虑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修正案》 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时间定为10天。此外,配偶陪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发给。市卫计委还表示,陪产假含双休日,但遇国定节假日则顺延。
“独生子女光荣证”退出历史舞台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修版对于原条例中凭该证可享受的相应奖励条款未作删除。
按照新修条款,独生子女奖励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不会再获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仍可凭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应奖励。
不少市民关心,放开二孩后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是否需要退还?对此,国家卫计委此前曾明确作出回应———已经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奖励无需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