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二:短期贷款合法性待考
借款期间,链家方面的利息高达1.6%,是同期同档银行利率的4倍。
来自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董敏华是消保委的志愿者。最近,其代理的一位当事人庄先生被卷入了房产中介“局”。
2016年1月,上海市民庄先生打算为儿子购买一处婚房,在链家看中一处房屋,并与其签订了房产居间协议。
在庄先生支付全部订金80万元后,2016年1月15日,链家才告知,该房产下还有两个抵押需要处理。两项抵押中,一项抵押发生在2009年,是房屋第一次交易时房主的公积金贷款,第二项抵押显示时间为2015年底,是买主为购买另外一套更大住房向其他个人借款时所抵押。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未偿清前买卖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
本案例的两项抵押中,第一项抵押属二手房交易中的常见款项,用庄先生已支付的80万定金足以偿清,正常情况下不会影响后续交易。但第二项怎么回事?
原来,在销售该房产前,该屋主就通过链家购买了一处新房产。当时由于手头资金不足,链家中介人员便主动提出为其提供借款服务,由屋主将其名下既有房产(即出售给庄先生的房产)抵押给他。
值得一提的是,这项房产抵押合同上所表明的资金出借人虽为个人,但事后经律师调查后发现,该个人实为链家员工,联系地址亦为链家上海总部地址。而且,借款期间,链家方面的利息高达1.6%,是同期同档银行利率的4倍。董敏华指出:“这样的高利率已经构成高利贷。”
2月14日,庄先生竟然发现,在交易僵持中,这套中浩云花园的房屋,竟以388万元的更高价格被链家中介挂上网,“一房两卖”公开网售。
约谈后,2月23日下午,上海链家回应称,公司在此次居间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居间服务瑕疵。公司对存在的居间服务问题对客户支付的80万元定金给予全额先行垫付的方案,后期再通过和业主客户的进一步沟通,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买卖双方的解约事宜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工作。
董敏华表示,链家是一个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其并没有提供金融产品的资质。
业内人士郭先生则认为,是不是乱象应该依据资金来源而定,除非借出的短期贷款资金为该中介公司的,且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利率4倍以上的,只要在法律框架内,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应该是可行的,但如果该中介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或者将其绑定在理财产品上,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首先要清楚房产中介绝对不是金融中介,房产中介有着明确的经营范围,绝对不能跨界运营。《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相关规定,未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比如贷款业务、存款业务都是禁止的,中介机构没有权利,没有法律资格去从事贷款业务,它所从事的贷款业务的合法性是受质疑的。”郭先生说。
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量力而行,宁可申请更充足银行的贷款,少用其他融资渠道。通常,住房按揭贷款是利率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