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宝山区宛平足浴房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案例:2015年9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江南路108号宝山区宛平足浴房检查时,发现该足浴房以上海大桶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以“大桶大足浴”的店招对外经营。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标明特许人和自身作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也未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者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商点评】近年来,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加盟店关门跑路的情况多发,造成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店(被特许人)一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生消费争议后消费者往往无法直接向特许人(品牌所有人)进行求偿。2015年新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这一规定既有助于规范加盟店的商业经营活动,又能够方便消费者通过真实名称和标记做出合理判断,确保知情权、选择权。
【案例五】上海优律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虚假竞价欺诈消费者案
案例:上海优律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优律电器专营店。自2014年8月29日开始,该公司以自有的5款水处理设备商品参与“苏宁易购”的“闪拍活动”,约定消费者从零元起开始竞价,由单位时间内出价最高的消费者获得购买权。为在“闪拍活动”中获利,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一蛋为你厮守”等三个账号对消费者的出价进行抬价,诱导消费者加价。至案发,该公司共参与抬价并最终成交48场,销售额总计人民币6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构成欺诈性的销售诱导行为。2015年4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工商点评】虚假竞价等违法手段往往具有隐蔽性,广大消费者难以辨别。本案当事人利用网络平台“闪拍”活动,由员工注册账号人为抬高商品价格,诱导消费者加价,这一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对此,商家应严格依法经营,提高诚信自律水平;网络交易平台应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平台内商家经营活动;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黄某销售不能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
案例:当事人黄某在淘宝网店“80年代免税店”经营韩国进口化妆品。自2013年底至2015年1月,当事人通过网店共销售进口的VDL贝壳提亮液、芭妮兰卸妆膏、黄金眼膜、蜗牛霜、面膜等各类化妆品总额107235元。经查,黄某销售的韩国进口化妆品,均不能提供证明其合法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这对消费者的日常使用造成潜在危害。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工商机场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商点评】黄某在淘宝网从事韩国化妆品的销售和代购,依规定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如果进口化妆品无正规的进货来源,未经检验检疫,其安全性难以保障,存在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化妆品时,选择具有合法正规进货来源的化妆品,不要盲目迷信各类“海外代购”。
【案例七】上海宝年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空气净化器功能案
案例:上海宝年贸易有限公司是“瑞士风”牌空气净化器的经销商,其将从瑞塑精密模具(嘉兴)有限公司获得的料号为39885的宣传单,通过二级经销商发放给消费者。该宣传单对“AOS2061”等六款空气净化器的整机性能数据做了介绍,如对“AOS2061”型号的宣传内容有“0.3微米尘埃去除率高达99.97%”、对“AOSP325”款型号的宣传内容有“0.26微米去除率大于99%”等。但实际上,上述数据表述的是相应型号空气净化器中使用的HEPA过滤网的性能,而并非空气净化器整机的性能。当事人将HEPA过滤网的性能作为净化器整机的性能进行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15年,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2.5万元。
【工商点评】雾霾天气下,消费者购买空气净化器的需求不断增加,净化器的性能是消费者购买选择时的主要参考标准。当事人将HEPA网性能作为整机性能进行宣传,混淆概念,误导消费者,破坏了空气净化器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八】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为提升知名度和信誉度,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在其自设网站(www.mlczxmr.com)上发布了“美联臣塑美极,只需一次,瞬间年轻10岁”、“塑美极全城最低价:原价58000元,优惠价18000元”、“全国十佳整形医院”、“上海九院官方技术协作医院”等宣传内容。经查,“美联臣塑美极,只需一次,瞬间年轻10岁”宣传内容无事实依据,且有违自然科学规律,系当事人杜撰;“塑美极全城最低价:原价58000元,优惠价18000元”的宣传内容与当事人“塑美极”产品的实际销售定价情况不符,当事人“塑美极”产品从未销售过58000元的价格,系虚假优惠信息;“全国十佳整形医院”、“上海九院官方技术协作医院”等宣传内容也均为虚构。当事人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法对其罚款18万元。
【工商点评】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夸大治疗效果、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等手段招揽顾客的行为屡见不鲜。由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特殊性,其虚假宣传造成的后果比其他行业更具有危害性,广大消费者应仔细辨别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切勿盲目相信宣传效果,以免造成损害。
【案例九】博羿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虚构交易案
案例:博羿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三类医疗器械和女童服装的经销活动。自2015年3月15日起,当事人利用第三方专业刷单人对其天猫“cabathy旗舰店”经销的“cabathy卡蓓偲童装”等产品虚构商品交易和客户评价,以此提高公司的信誉额度。刷单虚构交易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当事人支付给刷单人一定金额的刷单费,由刷单人找不同的客户账号,订购当事人网店的产品,当事人发空的包裹,客户收到空的包裹后,在网店上确认交易成功并作出好的评价,刷单人以此从每笔虚构交易中获得5到8元不等的报酬。截止2015年8月17日,当事人对其网店商品刷单26次,虚构交易记录637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用虚构交易提升自身商业荣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
【工商点评】交易量、用户评价、商家信誉度往往是消费者在网购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因素。不法商家为了提升自身信用,通过刷单虚构交易的方式美化客户评价,损害了正常网络交易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大量刷单人的虚构评价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案例十】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江路营业部
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案例:2015年6月1日起,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共江路909号的营业场所接待游客并签订旅游合同时,使用了由当事人提供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该《补充条款》第10条内容为:“甲方在境外如果发生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需及时向领队或导游提出,若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不作为回国投诉的理由。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灾害性天气导致客人延期回国,及由此原因造成的行程变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工商点评】当事人《补充条款》中的条款单方面对消费者提出苛刻的要求,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却对自身的义务、责任避而不谈。此类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其在旅游、健身、金融、中介服务等领域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签订此类合同过程中,要仔细阅读条款,主动询问相关事项,做到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