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凌晨,签完居间协议后,谢女士和房东王先生互留微信。当天,双方沟通中,谢女士得知:对方在价格上让步的前提是必须居住到2016年6月30日。这让谢女士傻了眼,“我是购置婚房,当然是想越快拿到手越好,还得装修吧,怎么能拖这么久?”
房东王先生告诉记者,为了置换更大的房子,他们才决定卖掉现住房,并需要拿该房的房款来付首付,在还没有看到满意的房子之前,希望中间有个过渡时间,以减少搬家的麻烦。
“原来中介并没有将双方真实的意思传达给对方,为了赚取中介费,故意欺骗隐瞒事实。”谢女士恍然大悟,由于双方不认可“仁丰”的服务,故均同意取消之前所签的居间协议,并要求中介做三方协议解除,房东王先生答应把3万元定金退还给谢女士。
值得一提的是,居间协议要求,谢女士需在12月20日之后的7个工作日补足10万元定金。由于和王先生已经达成解除协议的约定,谢女士认为,只需到中介处说明情况,做三方和解并解除协议便行了,更无需再补大定金。隔了几天(还没有到7个工作日),谢女士和房东找仁丰地产中介经理高某协商,希望解除协议,但对方表示必须要支付违约金。
谢女士和王先生均认为,正是由于中介方事先并未完全传达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才导致房子无法真正进行交易,凭什么要他们支付违约金?双方不欢而散。
此后,谢女士曾多次打电话给高某,希望三方和解。“但高某不是在开会就是拒绝接电话。眼看快到了交足10万元定金的时间,我和房东只能私下解决。”谢女士说。
2015年12月28日晚,谢女士和王先生签署了一张书面协议,表示双方愿意自动解除买卖关系,王先生退还谢女士3万元定金。
由于房东王先生的产证押在中介,之后,谢女士和王先生曾多次找中介协商要求其将产证归还,但无果,中介坚持要收取中介费。
【律师说法】
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雷涛:根据《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的房屋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其行为已经涉嫌欺诈,不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而且还应当承担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疑问二:中介是否有权在双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网签?
谢女士说,中介曾电话里告知,该房已经进行了网签,如果不交中介费,买家再购房属于二套房,卖家属于一房多卖。
“双方都没有达成协议,更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怎么会网签了?” 谢女士以为中介仅仅是吓唬他们,并没有对此当一回事。
因为中介不归还旧产证,房东王先生索性于2016年2月29日补办了新产证,不过,新产证要2016年4月29日才能下来。
最终,谢女士相中了杨浦区国和一村的房子。2016年3月20日,当谢女士和其老公在杨浦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称,他们名下还有一套网签房子,如果中介不取消这套网签房,需要多缴税。
当天,在房东王先生的配合下,他们再度来到仁丰中介找高某,希望能撤销网签。
据谢小姐透露,当时高某的答复称:“我原本以为你们就要签订买卖合同了,就先网签了。”谢小姐和王先生就纳闷了:买卖双方均不在场,且并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单由中介个人就可以进行网签吗?